吴碧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国家优质工程评审专家。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更好的管理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工作,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作用,且该办法符合坪山区实际,内容全面详细、结构完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该办法具体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责任认定作为变更审批程序的前置条件予以固化。此前政府投资项目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中,更多的着眼于事前变更的原因分析和事后变更方案的比选,而对于变更责任的认定则相对欠缺,客观上导致了工程变更逐渐增多的趋势。出于强化变更责任认定的考虑,本办法从制度上对工程变更程序的启动,设置了责任认定这一前提条件:在启动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变更程序前,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共同书面明确变更原因和承担变更责任的参建单位。这一制度约束,将“有变必有责,违法必追责”这一监管思路深入贯彻到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过程中,有助于督促各参建单位规范自身行为。
二是设立了可操作性强、公平客观的追责标准。这也是本办法对现行工程变更管理模式的一个创新点。除了认定责任之外,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一条量化的监管红线,对于任何敢于触碰红线的责任单位,将进行严肃追责。国内其他城市现行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亦包含了责任追究条款,但大多数条款仅从“投资浪费”“工期延误”“规避审批”“提高标准”等定性追责的角度来约束参建单位的行为。这类定性追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但是对于监管部门,存在执法尺度不明的问题;对于被监管单位,则容易产生侥幸心理。鉴于此,本办法设定并明示了完全客观的追责门槛,确保了任何参建单位在任何一个政府投资项目中,参与的任何一项工程变更事务,都能够完全客观、公平、统一的被纳入同一条监管红线之内,不仅打消了变更责任单位的侥幸心理,也简化了主管部门的追责程序。
三是通过构建三级审批机制,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随着区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逐渐增多,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监管单位面临的压力也逐渐增大。如何更加高效而又不失公允的处理工程变更事务,本办法亦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将工程变更分三个级别进行审批。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程自行审批;较大单项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进行必要的专家论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通过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重大单项工程变更,须报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工程技术评审后,报分管建设单位及分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领导召开联席会议,经审议同意后实施。通过三级审批机制,将各类工程变更统一纳入监管体系,在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确保了重大变更决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