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坪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造成事件恶化,有效地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6)《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深圳市坪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深圳市排水条例》
(11)《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深圳市坪山区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排水行业事故,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排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即时供应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增强政府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的原则。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权威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及相关法律规定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坪山区范围内的排水行业包括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以及污泥处置等方面运营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排水状况
2.1 排水设施基本情况
城市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目前,排水管网为2261.57公里,其中市政排水管网1340公里,城中村及新建管网921.57公里,已建成的上洋、龙田、沙田3座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31万m³/d。
2.2 排水风险分析
结合全区排水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分类汇总如下表1:
表1 排水风险分析汇总表
3.排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排水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排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1 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人数3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5万人以上。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4)与排水有关的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2 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径DN1000以上)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1000以上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6)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3 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2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干道交通中断通行。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4 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因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以及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无人员伤亡和中毒,但需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造成设计规模在0.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道路通行受阻。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400以上DN6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因污泥处置厂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污泥外溢,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8)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和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9)与排水有关的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对未达到上述Ⅳ级划分标准的排水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方式处理。
为及时有效应对排水突发事件,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管理单位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细化,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补充后报市水务局备案。
4.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区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1)应急指挥部
1)指挥部组成
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区排水应急指挥机构。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和事发地街道办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水务局局长任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指挥官),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坪山公安分局及辖区排水企业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完善排水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及时确定一般、较大排水突发应急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导开展辖区排水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与职责
①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水务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水务局分管副局长负责;进入紧急状态后,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地设立临时办公室。
②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统筹专业应急物资的装备、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重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负责或配合完成违章案件调查、跟踪和处理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③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协调城市排水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
2.民政局:负责对符合要求的获救人员进行救助救济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3.财政局:负责保障特别重大、重大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水务局:负责制定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调整;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5.卫生健康局:制定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内救治;统计伤病员救治信息并按指挥部要求上报;组织疾病控制应急队伍参与卫生防疫处置。
6.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排水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7.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组织四害消杀队伍对排水突发事件污水溢出区域进行消毒;支持占用公共绿地(不包含国有储备地中的规划公共绿地)及其他管辖场地的施工事宜。
8.各街道办:在区应急指挥部和街道的领导下,组织做好辖区内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信息;负责部署和组织民兵等救援力量,实施紧急救援行动,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组织对群众进行安全转移,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9.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调查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事故原因;开展受污染水体的污染应急监测,按有关规定发布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信息。
10.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在坪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保障应急人员的输送和应急物资的运输,支持应急抢险占道施工事宜。
11.坪山公安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对危害排水设施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事件进行排查分析,必要时立案调查,追查嫌疑人、肇事车辆和肇事企业;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2)排水运营企业(单位)职责
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包括区排水管网、雨污水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企业(单位)。
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执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内排水应急预案;负责组建所属企业(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负责开展本企业(单位)管理范围内排水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调查、了解、报告其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组织本企业(单位)力量实施管理范围内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地区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根据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配合跨地区和跨灾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应急处置队伍组成人员主要由各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单位为各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
4.2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每个单位确定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各一名,通讯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等。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在各排水设施醒目位置设立责任单位及应急联系电话号码告示牌,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时快速联系责任单位。
5.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通过拨打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附近街道办或排水主管部门。
当地街道办和排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接到上报信息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报区委、区政府、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上报时限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 在事发后6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总值班室。区总值班室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90分钟。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总值班室。区总值班室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45分钟。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发生重、特大级别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总值班室;事件处置过程中,每隔1小时向区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一次处置情况;事件处置完毕后3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处置情况;事件当日未解决的,每日下午4时以续报形式向区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当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区总值班室应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30分钟。特殊情况下,区总值班室在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5.1.3报告内容
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的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事故处置完毕要作出结案报告。
5.2 排水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
5.2.1一般(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2较大(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3重大(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3基本处置程序
5.3.1先期处理机制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和排水管理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排水突发事件,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2 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当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各排水管理单位和各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在应急过程中,当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应在10分钟内通过电话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事件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并对确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5.3.3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15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突发事件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上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3.4 重大(Ⅱ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1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重大(Ⅱ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经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3)在应急过程中,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区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5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1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总值班室报告。
(2)对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区应急委,经区应急委批准后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6扩大应急
因排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5.4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4.1硫化氢等气体中毒造成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通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内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毒气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毒气,加大对可能产生毒气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力度;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2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在警戒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器、通讯设施和吸烟等;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可燃气体的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可燃气体,加强对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3大型污水处理厂持续停运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河道调水和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排水安全。
5.4.4污水输送干线、泵站、排水设施受破坏,造成输送干线污水中途放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抢修方案;
(4)需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5.4.5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灾,护送受灾人员和群众财产安全转移;
(3)组织专家对城区积水和水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应急排水方案;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排水工作。
5.4.6泥浆车和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造成排水管(渠)堵塞,排水不畅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清淤、排除积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排水不畅原因分析,提出污水引流和应急抢修方案;
(4)由水务执法部门会同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权对非法偷排泥浆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处,杜绝泥浆偷排行为再次发生。
5.4.7沿河截污箱涵或干管破裂、堵塞等原因,造成大量污水排入河道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维修和清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采用原水稀释,污染物收集及处置等方式,最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影响;
(4)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5.4.8排水管道沉降引起道路塌陷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组织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安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3)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排水管渠抢修和路面结构恢复工作;
(4)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确认各自管线,并提出保护要求;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污水排放和交通疏解的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4.9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及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造成大范围回用水冒溢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加强现场管理,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3)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5)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
5.4.10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破坏设施进行及时抢修,人民财产保护或转移;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5应急专家组指导
为建立和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如下应急专家组(具体专家名单另行发布):
(1)化工专家组。为因有毒有害气件和固体,易燃易爆物体等引起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
(2)污水处理专家组。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水厂、污泥处置厂及排水泵站等构筑物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
(3)排水管线(渠)专家组。为雨污水管网、回用水输水管道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
5.6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在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区委、区政府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应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上级部门。
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安全。
6.2 调查和总结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委、区政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件,区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办。必要时,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排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承担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协助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各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7.2物资装备保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
排水运营(单位)企业作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并报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排水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7.4排水调度保障
与市及其他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全市一张网调度,最大程度上保证排水安全。
加强各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池的管理,使其能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7.5部门协作保障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共同做好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需各部门协助如下:
(1)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2)电力部门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3)环保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参与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4)交通、市政、建设等部门在排水突发事故处置时,做好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5)应急部门组织对污水处理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民政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安抚工作。
(7)城管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7.6抢险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日常工作经费应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2)若发生排水突发应急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费从区级财政预备费中列支。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料捐赠和支持。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区委、区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区排水行政主管单位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8.3演练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要组织制定区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主动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城市排水应急队伍与各应急单位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排水突发事件:是指排水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2)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控制排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深圳市坪山区预防和处置全区排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由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事项。
9.3监督和检查
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监督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
9.4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