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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22〕15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11 15:00:25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坪葵路271号

  负责人:孟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经查: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安置补偿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其在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社区××路××号被征收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给予合法的安置补偿。

  4月15日,被申请人以“涉案房屋归深圳市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所有,陈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彭某(申请人的配偶)为该房屋次承租人,该房屋位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被申请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其安置补偿”为由,作出了《关于陈某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并建议其与房屋被补偿人及承租人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有关租赁纠纷。

  6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同日,本机关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予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作出该《答复意见》的相关材料。

  现本案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非涉案房屋的所有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不服《答复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对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陈某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