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坪葵路271号
负责人:孟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租赁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社区××路××号房屋,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案涉房屋因“××土地整备项目”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和安置补偿详细情况,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两份,依次要求公开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案涉房屋的全部补偿款支付凭证或清单、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等内容(详细内容见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并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以公开上述事项会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并认为其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有权知道上述申请事项。
申请人租赁案涉房屋,是该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实际使用人和经营人,现案涉房屋被征收,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协议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知道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该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复议,于法有据,望坪山区人民政府全面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已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社区××路××号房屋的擅改商业补偿信息、评估报告、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收悉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核实,于2022年1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签收该答复,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社区××路××号房屋在“较大面积产业空间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申请人主张其作为租户是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但经调查核实,2019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与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的权利人为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申请人及其配偶彭某并非《搬迁补偿协议书》的权利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涉及协议权利人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开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公开前述信息。同时,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书面向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征求是否同意公开前述信息,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社区××路××号房屋的擅改商业补偿信息、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符合不得公开的法定情形,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以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经查: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社区××路××号房屋擅改商业补偿信息(含具体金额、计算方式)、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协议”。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书面向该房屋权利人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征询是否同意公开上述信息,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了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月19日收到该答复。
另查:2013年6月4日,出租方陈某与承租方彭某(申请人配偶)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止。2019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坪山区××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包括了擅改商业补偿费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深圳市坪山区××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书、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及其回复意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邮寄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均涉及第三方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的补偿细节,公开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有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