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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22〕7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2-23 10:54:40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同裕路167号

  负责人:蔡超伦,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就其于2021年9月2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6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总体规划图、城乡规划;2、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及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3、房屋搬迁与补偿登记手续等;4、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5、安置房的建设位置、安置房建设情况(期房或现房)、过渡期限、资金来源;6.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邮政快递单号:XX,查询邮政快递官网得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签收此快递,但是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诉法规,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任何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复议申请书提到的政府信息并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该6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提到的6项内容为:

  1.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办XX社区XX小组XX厂房所涉及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2.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及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

  3.征收地块的房屋搬迁与补偿登记手续,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以及调查公示结果;

  4.拆迁项目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

  5.项目安置房的建设位置、安置房建设情况(期房或现房)、过渡期限、资金来源;

  6.地块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听取意见情况、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申请人复议申请书提到的以上6项政府信息公开并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该6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所申请的4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4项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所申请的4项政府信息为:

  1.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办XX社区XX小组XX厂房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相关材料;

  2.征收项目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3.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以及调查公示结果;

  4.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该厂房分户评估报告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该4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后,就该4项政府信息一直在进行调查和检索,同时就申请人所申请的4项政府信息与深圳市坪山区政数局进行汇报,并征求其意见。后查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实施主体是第三方深圳市XX公司,故被申请人又与深圳市XX公司接洽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同时,XX“整村统筹”土地整备项目系深圳市XX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通过协商谈判开展建筑物清拆补偿及土地清理工作的利益统筹项目,由深圳市XX公司负责土地整备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拆除及安置补偿工作。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为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所需的材料。而申请人所提到的厂房位于XX“整村统筹”土地整备项目36号地块范围,属于利益统筹项目,并不属于政府房屋征收项目,故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上述材料,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4项政府信息。

  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以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寄的方式将纸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签收此快递。

  综上所述,申请人复议申请书提到的以上6项政府信息公开并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该6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申请的4项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履行了法定的职责。

  经查:2021年9月25日,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寄送邮件,投递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同裕路47号,邮政快递单号为XX,邮件交寄单(收据)上记载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2021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政快递。

  被申请人处另有4份经申请人签名按手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落款时间均记载为2021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就该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

  以上事实有邮件交寄单(收据)、EMS中国邮政物流详情手机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备注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签收该邮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后,依法作出处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