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以【2021】深坪碧岭综行责字第XX号(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2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