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坪路一号
负责人:宋逸阳,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深坪公(马峦)强戒决字〔2021〕XX号《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下简称《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本次吸毒距上次2000年4月被强制戒毒已时隔21年,且申请人称2000年的强戒记录实为拘留寄押戒毒所。申请人已深刻反省其吸食毒品的危害及违法行为,但对其被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认为处罚过重,存在法律适用不当,且强制戒毒可能导致申请人经营的公司面临倒闭的风险,申请撤销并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复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事实:2021年9月6日21时许,坪山公安分局马峦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一名吸毒前科人员江某(即申请人),其精神恍惚,神态异常,有吸毒嫌疑。遂将其传唤至马峦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现场尿液检测,其冰毒、摇头丸项呈阳性。经询问,申请人承认于2021年9月4日21时许,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XX巷XX号XX室厕所内采用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00年4月19日因吸毒被某市禁毒支队强制戒毒。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尿液经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其本人承认自己有吸毒行为,曾经因食用毒品被某市禁毒支队查处,并被强制戒毒。因此,申请人是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因此,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家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保持高压态势,法律没有规定也不会规定因该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免除其法律责任。因此,请求维持《戒毒决定书》。
经查:2021年9月6日2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马峦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发现申请人系吸毒前科人员,将其口头传唤至马峦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以及尿液检测,发现其尿液冰毒、摇头丸检测项均呈阳性。询问笔录显示,2021年9月4日21时许,申请人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XX巷XX号XX室厕所内采用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深坪公(马峦)毒瘾认字〔2021〕XX号《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告知笔录》。
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戒毒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深坪公(马峦)审字〔2021〕XX号、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抓获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及A/B瓶照片的电子数据截图、深坪公(马峦)毒瘾认字〔2021〕XX号《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告知笔录》、《戒毒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9月4日21时许吸食毒品,并曾在2000年4月19日因吸毒被XX市禁毒支队查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其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戒毒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在作出《戒毒决定书》之前,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当日将《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告知笔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将《戒毒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认为处罚过重,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作出的深坪公(马峦)强戒决字〔2021〕XX号《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