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关于江某投诉广东XX事务所及徐某律师一案的答复书》(坪司律投答字〔2021〕第XX号),以邮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深圳市司法局于2021年10月22日收到该申请,于2021年10月27日转送坪山区政府。区政府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审查期间,区政府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之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