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21〕007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07 17:19:25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333号区政府4楼

  负责人:伍本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贾婉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杨保清,该局法律顾问,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关于深圳XX医院产权情况界定的复函》,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现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深圳市XX医院是由申请人创办,为创办该医院,申请人用尽家资、四处借款,甚至不惜把家里唯一的房产以“赠与他人”形式取得资金投入医院创办。因历史原因,该医院未进行任何出资清查、产权界定,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XX市的国有事业单位。申请人依法维权过程中,得知XX市政府把医院整体移交给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XX市政府始终没有该医院由政府(财政部门)全额出资的法定依据,因此,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接收的至少是一个出资和产权有争议的医院,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接收方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界定清楚该医院的出资及产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该医院目前是深圳市坪山区的事业单位,被申请人应当是其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负有产权界定职责。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产权界定申请书》及附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产权界定职责,依据深圳市XX医院创立时的出资情况,依法依职责界定申请人和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对深圳市XX医院应享有的产权份额及数额。

  被申请人在2021年6月29日出具给申请人的《关于深圳XX医院产权情况界定的复函》中,称其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进行了核查,但是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提交《XX市卫生局赴深圳调查组关于郭某控告信的调查情况汇报》及医院工商档案、法院调解书等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没有依法审查该医院成立时的资金来源及出资主体、出资数额等情况,而且在没有告知申请人移交协议和该医院单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是什么内容的情况下,片面地以移交协议和该医院单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依据,错误地作出现有证据未显示申请对该医院享有产权份额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出本申请,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复函》所涉事项基本情况

  2021年4月8日,郭某向答复人提交《产权界定申请书》,请求答复人根据深圳市XX医院创立时的出资情况,界定其和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对深圳市XX医院应享有的产权份额及数额。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调阅相关资料,并发函至深圳XX医院以及XX市人民政府请求协助提供相关产权资料。并于2021年6月先后收到深圳XX医院以及XX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深圳XX医院相关产权情况说明资料。

  答复人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深圳XX医院以及XX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产权资料,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复函》,《复函》称深圳XX医院归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所有,现有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对深圳XX医院享有产权权益,并将《复函》送达至申请人。

  二、答复人作出的《复函》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经核,根据2017年9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与XX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深圳XX医院整体移交(接收)协议》,约定标的物产权归坪山区人民政府,医院性质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盈利性医疗事业单位。医院名称为“深圳XX医院”加挂“深圳市XX医院”牌子。因此,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为“深圳XX医院(深圳市XX医院)”时,深圳市XX医院的产权所有权人为坪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XX市人民政府向坪山区人民政府移交深圳XX医院等标的物不享有合法权益。

  申请人是否与深圳XX医院存在投资等权益关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XX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XX号)均已明确判定申请人与深圳XX医院不存在投资等权益关系。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XX号)以及《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XX号)等证据为证。

  三、答复人作出的《复函》程序合法

  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查阅相关资料,并书面发函至产权利害关系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答复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作出《复函》,并及时将《复函》送达申请人。因此,答复人作出的《复函》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人作出的《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贵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1年4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产权界定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根据深圳市XX医院创立时的出资情况,界定其和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对深圳市XX医院应享有的产权份额及数额。

  被申请人就协助提供相关产权资料一事,于2021年4月27日发函至深圳XX医院,于2021年5月7日发函至XX市人民政府,并收到深圳XX医院以及XX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深圳XX医院相关产权情况说明资料。

  2021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深圳XX医院(深圳市XX医院)产权情况界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称深圳XX医院归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所有,现有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对深圳XX医院享有产权权益。

  有关申请人主张对深圳XX医院享有产权份额一事,已先后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作出(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并未认定申请人对深圳XX医院存在投资设立、应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查:2017年9月6日,XX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深圳XX医院整体移交(接收)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深圳XX医院移交后,乙方接受并拥有医院产权”“医院性质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盈利性医疗事业单位”。

  2017年12月29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事宜的批复》载明“鉴于你院已整体交给坪山区政府,现为区属公立医院”。

  以上事实有《产权界定申请书》《坪山区财政局关于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函》《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商情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函》《复函》《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事宜的批复》、(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XX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深圳XX医院整体移交(接收)协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事宜的批复》等证据证明,本案现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就深圳XX医院产权认定纠纷,在该院由XX市人民政府整体移交至坪山区人民政府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经(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不享有深圳XX医院之产权份额。因此在XX市人民政府向坪山区人民政府移交深圳XX医院后,申请人亦不对该院享有权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产权界定申请书》后,向产权利害关系单位深圳XX医院、XX市人民政府获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基于司法判定之事实将所核查的产权情况以《复函》形式作出,并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深圳XX医院(深圳市XX医院)产权情况界定的复函》。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