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庾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
负责人:刘守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庾某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就申请人“投诉XX公司一事”作出的短信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后,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方式提交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和2021年6月3日对12345市民热线的两次短信回复而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庾某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