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申请人配偶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兰竹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钟锋
委托代理人:余娇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华正,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深坪土监限字〔2020〕XX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下称《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2021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其他有关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执法程序不合规,上门执法不出示证件,冒充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本小区和我相同改造的其他业主未被冻结。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对于我提出的让其详细调查的请求不予理睬。执法过程未经我同意,私闯民宅,胡乱拍照,侵犯隐私。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巡查时发现深圳市坪山区XX号房涉嫌在阳台和室外违法加建,被申请人经初步核查后依法立案查处。
2020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行为人于2020年11月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202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深坪土监询通字〔2020〕第XX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前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
2020年11月12日,申请人丈夫张XX接受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但张XX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对此,被申请人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张XX称,申请人于2020年6月份在坪山区XX号房阳台加建隔层形成密闭空间,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是参照同户型其他人的做法,有向物业报备。
同日,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由申请人100%所有。经核查房屋楼层平面图,房屋现状与图纸不符,存在阳台隔层加建行为。
申请人多次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执法人员入户调查,导致被申请人的执法活动受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阳台和室外中空部分加建倒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鉴于申请人既不配合调查,也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作出《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及理由,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一)关于执法程序问题
首先,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上门不出示证件。其次,被申请人无不出示证件的动机。被申请人的执法活动均依法进行,以调查询问为例,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依法出示了执法证表明身份,并主动告知回避事宜。
(二)关于执法不公问题
对申请人的丈夫张XX在接受调查问题时反映小区同类违建行为的情况,被申请人即时进行了排查和处理,申请人认为执法不公没有事实依据。另外,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客观事实,被申请人进行查处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入户调查问题
首先,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过卫星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和监察人员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被申请人入户调查属于依法履职。其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胡乱拍照。再次,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仅就违法建设处进行拍摄取证,并未拍摄无关位置。最后,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基于申请人多次拒绝入户,被申请人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巡查时发现深圳市坪山区XX号房涉嫌在阳台和室外中空部分加建倒板,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被申请人经初步核查后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行为人于2020年11月7日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202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前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
2020年11月12日,申请人丈夫张XX接受调查,张XX称其在涉案房屋参照小区同户型的样式经物业同意在阳台用钢架隔层倒板,四周加装玻璃固定(以前也是钢结构的棚,钢架的棚申请人没有拆,把棚的玻璃拆了改成地面贴砖);把入户门的右边内侧栏杆拆掉,在该处加了一处宽0.6米,长2米的水泥板;被申请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但张XX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通过执法记录仪对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2020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请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涉案房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及预售备案信息。
2020年11月13日,经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购买深圳市坪山区XX号房即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由申请人100%所有。经被申请人核查房屋楼层平面图,房屋现状与图纸不符,存在阳台隔层加建行为。
2020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因申请人拒收,同日,被申请人在见证人见证下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涉案房屋门口,并将决定书抄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六联社区工作站,于当日通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坪山登记所对涉案房屋的房地产实施权利限制。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执法人员工作证》《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限期改正通知书》《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协助查询通知书》《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表》《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协助限制房地产权利通知书》、房屋平面图、现场图片、送达回证、工作证、光盘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申请人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能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将其张贴在涉案建筑显著位置并抄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六联社区工作站,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深坪土监限字〔2020〕XX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