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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19〕17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13 11:36:0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坪府复决〔2019〕17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住址: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茂,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以深坪土监通字〔2019〕××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举行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限期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宜视其为某一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某一方式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满足申请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依法进行启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事前告知、陈述申辩、组织听证等环节和步骤。被申请人未让申请人行使亦未告知法律赋予的权利,以“通知书”的形式代替“行政决定书”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明显不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

  申请人于1993年经当时宝安县坪山镇村镇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在原三洋湖村辖区内空闲地××号(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后)现三洋湖××兴建了一栋五层楼房,楼房建成后,在本楼大门、围墙内,靠着本楼北面墙壁,用钢架、水管柱、铁皮瓦,后因漏雨加盖了琉璃瓦(未使用水泥、沙、砖砌墙,三面均悬空无墙),建约30平方米的生活配套设施,为住户停放单车、摩托车,一直以来都是公众公共使用,二十多年来安全无恙。铁皮棚建于九十年代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颁布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按照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本户生活中切实所需的实际情况来处理。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2019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社区三洋湖××旁涉嫌存在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被申请人对上述临时建筑物制发并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违法建设行为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该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经现场勘验,涉案临时建筑现状为一处占地面积45平方米、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铁皮棚。被申请人通过询问调查、调取卫星影像图、核查已审批的临时建筑台账等有关调查工作得知,上述铁皮棚属未批先建的临时建筑。申请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建设涉案铁皮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及《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该内容是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处理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而专门作出的简易程序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此类违法建筑进行快速处理,以确保行政效率。根据上述规定对涉案临时铁皮棚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无需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告知、接受陈述和申辩、听证等程序。

  (二)申请人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1.如前所述,申请人在涉案地未经审批建设临时建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铁皮棚搭建于1994年,申请人将之用于住户公共停放单车、摩托车生活必须配套的防晒、防雨亭”的理由,属申请人一面之词。第一,经比对深圳市规划土地数字监察平台历年影像图可得知,涉案铁皮棚建设时间为2014年至2015年间,并非申请人声称的建设时间为1994年;第二,涉案铁皮棚的实际用途不能改变其系违法建筑的事实。

  2.2012年3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43号),明确指出:“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即便如申请人所述涉案违法建筑早在1994年前就已建好,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恳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查:2019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涉案铁皮棚涉嫌未经审批建设。2019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2019〕通字××号《限期改正通知书》。2019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就涉案铁皮棚的有关问题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申请人称:“铁皮棚是我在1994年建的,属于生活配套设施,用于给住户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的”“铁皮棚所在位置的地,全部是我个人的地,没有审批手续”。2019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涉案铁皮棚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社区三洋湖××旁的铁皮棚,现状为钢架铁皮棚,铁皮顶上加盖塑料琉璃瓦,一层,铁皮棚形状近似于直角梯形,其中南侧(梯形直角边)边长10米,西侧入口处(梯形上底)长3米,东侧围墙处(梯形下底)长6米,总建筑面积45平方米。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社区三洋湖××,东面是三洋湖××,南面是××,西面是××,北面是××。”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申请人、现场勘验、调取卫星影像图、核查已审批临时建筑台账后,依法认定涉案铁皮棚无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系违法建筑。2019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通字〔20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未经批准在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社区三洋湖××旁建设1个铁皮棚,建筑面积45平方米”,通知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前自行拆除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被申请人邀请深圳市坪山街道办事处坪山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公告》张贴在涉案铁皮棚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坪山街道办事处坪山社区工作站。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历年影像对比》《案件调查报告》《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公告》《送达回证》《关于抄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函》、执法人员工作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对涉案铁皮棚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认定涉案铁皮棚系未批先建临时建筑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被申请人通过调取卫星影像图、核查已审批的临时建筑台账、对申请人询问调查,申请人亲口陈述“铁皮棚所在位置的地,全部是我个人的地,没有审批手续”等有关调查工作认定涉案铁皮棚属未批先建的临时建筑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合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收发文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四款规定:“对于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申请人未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在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社区三洋湖××旁建设一处铁皮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能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邀请坪山街道办事处坪山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公告》张贴在涉案铁皮棚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坪山街道办事处坪山社区工作站,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涉案铁皮棚建设时间为1994年、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当,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43号),指出:“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均定义为违法建设,故被申请人作出认定所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主张“铁皮棚建于九十年代初期,《城乡规划法》2008年颁布施行,请被申请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照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本户生活中切实所需的实际情况来处理”,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深坪土监通字〔20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