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坪府复办终〔2020〕001号
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1.2020年1月1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2.罚款人民币1659455元”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1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同日依法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