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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20〕002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4-09 11:58:0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坪府复决〔2020〕002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住址: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茂,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以深坪土监限拆通字〔2019〕第××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案件复杂,本案延期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建筑物产权权属认定不清

  建筑物权属为林某某,被申请人不尊重客观情况,认为属于申请人。

  二、建筑物来源要尊重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历史背景

  当时村委为提高村民经济收入,村出土地、个人出钱建地上建筑物。建筑物建于1997年3月,至今已有23年,不属于临时建筑物范围。

  三、申请人系通过第三方政府平台获得租赁合同

  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应审查建筑物合法性,交易已通过平台完成,却被告知建筑物不合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综上,请求撤销深坪土监限拆通字〔2019〕第××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2018年9月,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位于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龙坪路与东纵路××涉嫌存在两处违法临时建筑(以下简称“涉案铁皮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为947平方米。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取卫星影像图、核查已审批的临时建筑台账,得知涉案铁皮房由林某某(2011年身故)于1997-1999年间建成,属未经审批的违法临时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拆除。

  另查,申请人自违法建设行为人林某某身故后一直作为现状管理人对涉案铁皮房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用地使用权人深圳市坪山区龙背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龙背公司)签订用地租赁合同、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综上所述,涉案铁皮房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涉案铁皮房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理由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涉案铁皮房权属认定不清、当事人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1.临时建筑物不属于确认产权范畴,且涉案铁皮房属违法建筑,并无合法产权。被申请人作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无临时建筑物产权认定职责,仅对是否违建有认定义务。

  2.涉案铁皮房系由林某某所建,2019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林某某配偶倪某作出深坪土监限拆〔20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案,申请人自称受倪某委托和被申请人联系,却拒绝提供《授权委托书》。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无证据证明倪某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采取张贴送达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多次拨打申请人提供的倪某手机号码;通过向公安、民政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找倪某有关信息;在2019年9月30日的《深圳侨报》刊登公告寻找林某某法定继承人。被申请人已穷尽方式,均未能联系上申请人指引的“倪某”。申请人作为管理人,在明知涉案铁皮房违法情况下故意将当事人描绘成倪某,却又作为深坪府复〔2018〕33号、深坪府复〔2019〕02号案件代理人,全权办理行政复议事宜。申请人提供的倪某电话号码一直无法打通,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同倪某取得联系,企图规避查处。且深坪府复决〔2018〕10号、深坪府复决〔2019〕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对涉案铁皮房违法事实之认定无异议。

  3.申请人自违法建设行为人林某某身故后一直对涉案铁皮房进行管理。如果因违法行为人死亡就终结纠正违法事实,显然达不到维护规划土地监察秩序之目的。申请人虽不是涉案铁皮房建设行为人,但作为实际占用主体,系违法建筑物的状态维护者,与违法行为存续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具有积极配合、协助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物的义务。

  据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认为涉案铁皮房建设年代久远不属于临时建筑的理由不能成立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3.0.7规定,没有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楼面、屋面结构的建筑物,可以认定为临时建筑物。涉案建筑现状为铁皮顶且当事人也自认是铁皮房,故,被申请人认定涉案铁皮房为临时建筑有理有据。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43号)内容,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便涉案铁皮房建设时间为1997年3月,亦不影响被申请人在2020年1月2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

  (三)申请人认为涉案铁皮房已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物业租赁合同从而权属合法系主观臆断

  编号为PSJY2018148927《深圳市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合同》明确载明“本合同所涉租赁物业位于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租赁物业建筑面积共1100㎡,其中,厂房面积/㎡,宿舍面积/㎡,商住楼面积/㎡,商铺面积/㎡,空地1100㎡,可知租赁标的仅为土地使用权,并非地上建筑物。暂且不论租赁合同备案部门是否需对租赁标的物权属合法性进行审查,土地使用权在本案并不涉及。

  综上,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恳请依法维持。

  经查:2018年9月,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涉案铁皮房涉嫌未经审批建设,依法对该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29日,龙背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证明》一份:“兹有龙背公司,位于东纵路××有一块约1100平方米的土地承租给林某,该地由其哥哥林某某于1997年3月以混凝土砌墙,铁皮封顶。该地自建成起承租至今。”2019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就涉案铁皮房有关问题向申请人调查询问,申请人称:“我是涉案铁皮房业主的妹妹,铁皮房地块用地属于龙背公司,大约1997年我哥哥林某某跟龙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的,两处铁皮房是我哥哥建设的,现在是我帮我哥哥的老婆倪某在管理,两处铁皮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具体没有测量过,租用的用地就是1100平方米,大约1997年3月动工建设,现出租给别人经营废品回收站。”2019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涉案铁皮房进行现场勘验。201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限改通字〔2019〕第××号《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限拆通字〔2019〕第××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8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向龙背公司作出深坪土监限拆〔201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倪某据此申请复议,申请人全权代理。复议机关作出深坪府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认定龙背公司为违法行为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深坪土监限拆〔201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责令重做。2019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倪某作出深坪土监限拆〔20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倪某再次申请复议,申请人亦全权代理。复议机关作出深坪府复决〔2019〕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向倪某直接送达不能情况下即张贴送达程序违法,确认深坪土监限拆〔20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另查:因被申请人已就涉案铁皮房作出第三次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对申请人及倪某展开调查询问。鉴于申请人陈述需在江西陪护患重病父亲、倪某陈述需在福建照顾88岁住院老母亲近期均无法返深,复议机关同意二人选择腾讯会议方式接受视频调查询问。申请人及倪某《调查询问笔录》《说明》显示:涉案铁皮房系林某某1997年建设。林某某身故前同倪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子女。林某某2011年突然病故,涉案铁皮房未有相关权益处置方案。因倪某带着小孩远在福建生活及不会平台操作,委托申请人无偿代管,租金用于倪某和三个子女教育生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协助核查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龙坪路与东纵路交汇处西南面(远香路8号东面)违建当事人相关信息的函》《介绍信》《深圳侨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件调查报告》《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公告》《送达回证》《关于抄送马峦街道办事处江岭社区龙坪路与东纵路××未批先建案有关法律文书的函》、执法人员工作证、见证人工作证、现场照片、短信通知截图、光盘、深坪府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19〕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有权对辖区内未批先建临时建筑物进行查处,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四)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权对辖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进行查处,但应当作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认定涉案铁皮房系林某某未批先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本案中,龙背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出具《证明》显示:涉案铁皮房由林某某于1997年3月以混凝土砌墙,铁皮封顶,该地自建成起承租至今。申请人在2019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亦称:“我是涉案铁皮房业主的妹妹,铁皮房地块用地属于龙背公司,大约1997年我哥哥林某某跟龙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的,两处铁皮房是我哥哥建设的。”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取卫星影像图、核查已审批的临时建筑台账,认定涉案铁皮房由林某某所建,属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违法临时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拆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三、申请人并非适格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向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对象错误

  根据倪某在深坪府复〔2018〕10号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我们认为该建筑属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强拆行政行为实施的话,必定造成我们无法经营,以致破产,生活无以为计,现已停水停电,致使我们没有生活经济来源。”根据2019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经对比现场照片中的1号、2号铁皮房,是我哥哥林某某建设,现在是我帮我哥哥的老婆倪某在管理。”根据2020年3月18日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林某某身故前由林某某倪某自己收租,林某某去世后我帮忙收,如果倪某来深圳,她自己收,没在深圳,我帮忙收。林某某身故后,未对涉案建筑物权益达成处置方案。租金都是给到倪某,用于倪某和林某某三个子女教育生活。我没有收取管理费。原来土地租赁合同是十年一签,后来改成五年,我代为续租是在2016年上平台之后,因为倪平芳不在深圳且不会用平台操作,所以才由我帮她操作,连续三个复议案件我都有说明房子不属于我的。”根据2020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对倪某所作调查询问笔录:“租地合同我老公在的时候林某某自己签的,我老公没在的时候,有5年是我签的。到了2016年,要在平台操作,我不懂怎么在平台操作,就叫我小姑林某签的。林某某身故后,未对涉案建筑物权益达成处置方案。租金主要用于我们生活费,林某某父母、兄弟姐妹对此没有异议。我没去深圳的话林某帮我管,租金叔叔会带回福建给我。是我叫林某帮我收取租金,林某是无偿代管。”可知:涉案铁皮房的受益人为林某某倪某所育三个小孩及倪某,林某某父母、兄弟姐妹对此均无异议。林某某身故后,倪某及三个小孩远在福建生活,申请人接受倪某委托代为无偿管理。据此,申请人并非适格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向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对象错误。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深坪土监限拆通字〔2019〕第××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