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坪府复决〔2019〕18号
申请人:深圳××塑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消防支队坪山区大队(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坪山新区大队)
住址:深圳市坪山区青兰一路消防大队
负责人:李成平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坪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处罚决定过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2017版)》第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与否,应当综合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长短、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是否初次违法、有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加以认定。
二、罚金共计45000元,其中,35000元处罚一楼防盗网,5000元处罚消防门损坏,另5000元处罚消防门闭门器损坏,对该三处处罚,申请人说明原因如下:
1.办公楼、生产车间、宿舍、仓库的一楼防盗网都是在20年前建厂时为防小偷而装。期间,消防部门及派出所等部门来安全检查,均未提到一楼不可装防盗网。多年来也无任何有关防盗网口头、文件要求或规定。2019年10月15日上午9点,被申请人5名工作人员来检查,对一楼防盗网也未提及不合格,相隔5天,10月21日被申请人却称一楼不可装防盗网要拆除并处罚35000元。
2.一楼进出口消防门,2019年10月15日检查是完好的,10月20日,因搬运货物撞到门叶导致消防门变形,拆下来维修。10月21日,被申请人见此门未装上就处罚5000元。消防设备损坏维修或更换也需要一定时间。
3.车间防火门闭门器是由于进出过于频繁,加速闭门器老化,造成闭门器合力不够,但不影响正常开合与逃生。当月19日公司维修部发现并将所有不完好闭门器列入维修列表中,准备申购,消防大队给予处罚5000元。
4.2019年10月22日起,已按10月21日被申请人要求拆除全部防盗网,更换消防门与闭门器。
5.申请人自2001年成立以来,兢兢业业,合法经营,衷心感谢政府支持。此前消防管辖权变更,均未对建成多年的防盗网要求整改,且无任何相关违法记录,属初次违法。
2019年11月1日,听到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领导讲话,申请人对未来在深圳持续发展更有信心,也将继续与深圳携手同行。综上,恳请复议机关对本次处罚也是申请人第一次处罚做出公平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防盗网多达5处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被申请人处罚事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严格依据上级部门的裁量指导意见处罚适当。
2019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生产车间、宿舍楼、仓库楼、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防盗网(多达5处以上),且未当场整改,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员工文浩宇、张金莲的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消防救援局印发<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应急消〔2019〕172号)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不符合该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裁量基准第七条中不予以处罚情形,而属于第二部分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严重违法情形,即“在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根据该指导意见,“严重违法情形”对应罚款幅度为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经被申请人全体消防监督员集体议案讨论,一致同意给予申请人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伍仟元整,选择最低幅度70%。
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种种陈述无事实依据。
1.申请人以20年来各消防部门及派出所安全检查未提出防盗网安装违法问题,因而本次不应处罚,无事实依据。
2018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承接消防监督执法职能。2019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申请人进行首次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人所述2019年10月15日9点被申请人5名工作人员检查,经核查,该5名工作人员系被申请人下属沙湖微型消防站,并无执法职能,但承担辖区灭火职能,日常执勤对辖区周边及内部水源、道路、消防设施分布区域进行熟悉,有利于发生险情时快速反应。故2019年10月15日检查并非被申请人的执法检查。申请人所述20年来的安全检查从未提及不可装防盗网无任何事实依据。
2.申请人所述防火门系因2019年10月20日因搬运货物撞至门叶导致防火门变形、拆下来维修,无事实依据。申请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厂长××,在《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防火门拆除时间为2014年。
3.申请人所述防火门闭门器损坏,系由于使用频繁,加速闭门器老化,造成闭门器无法正常闭合,不能构成违法的合法理由。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申请人的防火门闭门器在被申请人检查时“未保持完好有效”,故被申请人对其处罚依据充分。且申请人的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有6处之多,结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检查时消防安全混乱之事实,证明申请人并非如《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检查前刚坏。
4.申请人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各种消防违法行为主要原因。
经检查,申请人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自身职责不清、无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无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未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演练不符合规定、消防档案不符合要求、消防重点部位未确定等诸多违法事实,均有执法视频为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维持坪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处罚决定。
经查:
2019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生产车间、宿舍楼、仓库楼、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防盗网(多达5处以上),装配楼及仓库楼6处防火门闭门器损坏、1处防火门变形无法正常关闭,1处防火门被拆除。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依法认定申请人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等违法情形。2019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9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显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内容、处罚依据、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进行了告知。2019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坪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与申请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罚款已于2019年11月13日缴纳完毕。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隐患照片》《受案登记表》《关于文浩宇的询问笔录》《关于张金莲的询问笔录》《集体议案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结案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等违法情形,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及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合并处罚款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申请人亦积极缴纳了罚款,《行政复议申请书》对多处违法情形亦未否认。申请人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防火门系因2019年10月20日因搬运货物撞至门叶导致防火门变形、拆下来维修”与申请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厂长××在《询问笔录》中自认“防火门拆除时间为2014年”不符。申请人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免除罚款”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消防支队坪山区大队以坪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