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坪府复决〔2019〕09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住址: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茂,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以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简称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小区××号房行政处罚不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程序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规定。
规划土地监察局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先装修的未被列为违法,执法部门也未进行相关通知公告,规划土地监察局又未进行告知,在申请人装修前多次来到小区检查,面对已装修结果却未采取任何行动,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申请人的装修是在允许范围之内。
规划土地监察局前期不履行相应告知责任和义务,事前对其它已装修户不处罚,事中不通知业主进屋取证,事后不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在装修完成后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值得怀疑。
二、处罚过重,有失公平。
由于××小区原设计缺陷导致二楼没有窗户,阳台由于层高太大下雨导致进水,而××楼又为办公楼,地面安装有电源,若下雨时进水容易导致触电或火灾事故,存在安全隐患。基于该原因,业主普遍有遮雨要求,若搭建雨棚,即不美观也不安全,经小区业主讨论并管理处同意后,将二层楼板搭建与一层阳台对齐,一层阳台亦是申请人购买建筑面积范围,且外立面风格与原建筑设计一致,国标型钢结构又足够的安全稳定,在景观、安全和耐久性上均远胜于玻璃雨棚。同时还美化了小区环境,与二层未搭建出来的相比,由于阳台太高,阳台内如同仓库,有的安装有多台空调主机,有的安装着各种管线,有的晾衣架悬在半空,通过照片对比就可发现,申请人装修后建筑外观要美观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坪山区很多已建小区如××小区附近××小学周边的几个小区均建有各式雨棚或进行阳台封闭且临街,如果这些是被允许的,那申请人的装修更安全、更美观、更耐久、不临街,情节更轻微,理应也在被允许范围之内。
综上,申请人若违法则大部分坪山小区皆违法,申请人若违法则其它搭建的也违法,反之,其他的不违法申请人亦不违法,断没有整个坪山处罚申请人一家之理由。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取消针对性执法,给予申请人公正、公平之对待,还法律之正义。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有权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2019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深圳市坪山区六联社区××小区××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经现场询问小区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获知涉案房屋的业主为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违法行为发生后物业管理处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经核查《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涉案房屋阳台长2.7m,宽1.2m,高3.24m。经现场勘验发现,申请人打掉涉案房屋原有外墙4.55平方米,加建钢架铁皮混凝土盖板3.51平方米(2.7m*1.3m)向阳台进行延伸,同时加建铝合金玻璃窗4.55平方米(2.6m*1.75m)对阳台进行封闭,形成新增建筑物面积。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其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因申请人当面拒绝签收,被申请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将文书张贴在涉案房屋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至社区,依法视为送达。后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提起听证,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涉案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因申请人再次拒绝签收,被申请人依法将文书张贴在涉案房屋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至社区,视为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申请人关于未制止违法行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未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内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导致其认为该违法行为系合法行为,故实施了涉案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在发现涉案小区存在违法加建改建扩建苗头之初,被申请人已经责令小区物业管理处对各业主下发整改通知书,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而小区物业确按照要求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业主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在小部分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并形成违法事实时,被申请人依法及时进行了立案调查(因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及案卷管理规定,其他案件材料不予公开)。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书面制止的前提和必要。此外,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劝导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免承担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但申请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实,亦不成立。
(二)申请人关于处罚过重有失公平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因涉案房屋二楼没有窗户,属于设计缺陷,需要进行改建和加建,故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过重有失公平。被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涉案房屋原设计为一层,不存在二楼,申请人称二楼没有窗户的属于设计缺陷纯属于个人臆想。其次,申请人私自对涉案房屋进行隔层,并为了加大个人使用面积故意在阳台上实施搭建行为而置安全于不顾。再次,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综上,被申请人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处罚不当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查:2019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涉案房屋涉嫌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依法对该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就涉案建筑的有关问题向广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客服部客服主管××进行了调查询问,其称:“涉案建筑系业主毛某2019年2月17日开始装修,打掉住宅外立面的墙,改造成窗户”。同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勘验地址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大道与振环路交汇处××小区内,东至××小区花园,西至2栋229房,南至××小区花园,北至××号房,现场测量该建筑物为打墙、改变楼盘外立面,新增建筑面积8.06平方米,其中钢架铁皮房混凝土盖板3.51平方米(2.7*1.3)、铝合金玻璃窗4.55平方米(2.6*1.75),现状未完工(详见附件)”。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核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后,依法认定涉案建筑未经审批破坏住宅外立面。2019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罚告字第〔2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申请人违法内容、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进行了告知,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邀请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贴在涉案建筑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作站。申请人逾期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2019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2019年7月1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邀请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涉案建筑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作站。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件调查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抄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函》《送达回证》、执法人员工作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对涉案建筑进行查处。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且涉案违法建设未完工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应当先行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未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直接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