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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19〕10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9-27 15:37:0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坪府复决〔2019〕1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住址:深圳市坪山区龙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逸阳,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3日以深坪公(马峦)行罚决字〔2019〕××号《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本人在2019年7月13日上午送××去永湖地铁站后,返回××宿舍取东西时,被××撞见而报警,后被马峦派出所以非法侵入住宅为由治安拘留五天和罚款200元,本人不服,要求撤销深坪公(马峦)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详细事实陈述如下:

  约2018年中时,××电话让我去办公室帮她找宿舍钥匙看是否是忘在了办公室,我到办公室后发现其厂牌和钥匙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于是电话告知××钥匙在我办公桌上,并建议给她另配一把钥匙放在办公室以防再次丢失而进不去宿舍,征得其同意后就帮她去配了一把钥匙并放在了办公室。

  2019年7月13日上午,在送××到永湖地铁站后,问××要送给我的大米的事,××表示大米太重不方便而让我自己去拿,于是我在××去地铁站后,返回办公室取了钥匙,进了她的宿舍去拿大米。在听到××过来开门的声音后,因怕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就反锁了房门,希望他会很快离开。但感觉到××一直在试图开门并没有马上离去的意思,我于是就打开了房门表示说是来取东西的,但××还是很生气的报了警。

  本人在询问笔录中也详细陈述了经××同意并帮其配钥匙放在办公室和她去宿舍拿东西,以及也想去确认她的宿舍中为什么会晾晒男人衣物的事实,而后从上午9:40左右一直到晚上11点多,一直被关押在派出所里,其间在了解到××也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后,我要求见××当面谈话的要求也未得到允许,在一整天身心疲惫和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在感觉到××可能在××面前隐瞒了这些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不想让××为难和××的关系处理的状况下,以及在民警一再强调没有什么事情而自己想尽早出去的状况下,违心承认私配钥匙和私自进入的不实笔录并签字摁了手印,以为之后事情就可以完结了可以出去了,但结果实在是太意外,派出所居然做出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派出所行政处罚的公司通报,造成公司要与本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给劳动赔偿(近40万),致使本人也无法履行与公司的12年工作合约,而要面临60万左右的巨额违约赔偿,给本人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毁灭性影响。但因该事件的事实中的确是存在着众多误解和不实的笔录证言,且在之前就有收到过××的威胁恐吓信息,威胁说让我在公司做不下去,结合钥匙,送人,取东西,恰好××过去…这些都好像是安排好了似的,存在有故意陷害的嫌疑,所以希望政府能从事实出发和对本人造成的严重后果考虑,酌情考虑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本案认定的事实:2019年7月13日9时许,申请人张某为了求证受害人××是否有男朋友,未经受害人同意,利用自己偷配的房门钥匙,非法进入受害人居住的深圳市坪山区××号房,并在作案后将钥匙扔掉。

  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申请人张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违法行为人张某未经受害人同意,采用非法手段侵入受害人所居住的公寓房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我局认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办案民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办理案件。张某的申请理由无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其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对张某作出的深坪公(马峦)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7月13日9时许,被申请人接××报警称:有人私闯其女朋友宿舍,需要民警处理,被申请人赶赴现场后将××和申请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询问,申请人承认其未经受害人允许私配其房间钥匙、看到受害人房间有男生衣服想求证一下其是否有男朋友而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其房间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调取现场监控视频,依法认定申请人未经受害人同意私配钥匙、利用偷配钥匙侵入受害人房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019年7月13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显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内容、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称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公(马峦)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与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行政拘留已于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8日执行完毕,罚款亦于2019年7月22日缴纳完毕。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深圳市龙岗区拘留所执行回执》《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送达回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未经受害人同意私配其房间钥匙、私自进入其房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符合该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申请人亦积极缴纳了罚款。申请人现称“因该事件的事实中的确是存在着众多误解和不实的笔录证言,且在之前就有收到过××的威胁恐吓信息,威胁说让我在公司做不下去,结合钥匙,送人,取东西,恰好××过去…这些都好像是安排好了似的,存在有故意陷害的嫌疑”的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对申请人“希望政府能从事实出发和对本人造成的严重后果考虑,酌情考虑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未经受害人允许私配钥匙、私自进入受害人房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以深坪公(马峦)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