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坪府复办终〔2019〕14号
唐某、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9月10日以〔2019〕深坪坪山城行扣决字第××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扣押1瓶煤气瓶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