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xxxxxxxxxxxxxxxx,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街道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坪一号
法定代表人:赖培勤,局长
申请人林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坪公(xx)不罚决字〔2026〕2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7月16日现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7月21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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