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
公民身份号码:44XXXXXXX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XX县X城镇XX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赖培勤,局长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坪路1号
申请人张XX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的深坪公(XX)不罚决字〔2025〕5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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