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
户籍地:浙江省XX县XX乡XX村XX路XXXX号
住址:浙江省XX市XX区滨海XX道滨海XXX路
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及职务:欧阳锋,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一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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