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街××村××岭××村××号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欧阳锋,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事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