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社区××路××号××花园××栋××号商铺(因企业工商执照未变更,故保留“坪山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及职务:欧阳锋,局长
申请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以深市监坪处罚〔2024〕碧岭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