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
负责人及职务:赵之静,局长
申请人高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深坪住建罚决字〔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