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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行复〔2023〕90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20:09:10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陈汉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百货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编号:××)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后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确认被申请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对其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在××百货购买一瓶红酒,回家要饮用时发现顶部发霉,然后看了一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保质期10年。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回复“关于你投诉××百货(编号:51440300002023090200000491)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事,经受理并核查:我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我局组织调解,被投诉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特此告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通过(深圳政务短信平台)告知回复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存在可能致使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逾期,也未出具终止调解意见书,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所做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投诉内容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2023年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登记编号:××)。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9月2日在××百货[经营者:深圳市坪山新区××杂货店(营业执照未变更),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购买了一瓶长城干红葡萄酒(单价100元),已超过保质期。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款赔偿,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核实查处。

  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为便于开展调查,需限期提供补充证据材料。

  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7日申请人补充了证据材料。

  2023年9月12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

  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进行调解并告知终止调解的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上述长城干红葡萄酒在售。

  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9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或者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9月2日,申请人投诉××百货销售过期红酒,提出相关部门到现场核实查处和商家退款的要求。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受理,于9月5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并要求补充举报事项证据。申请人补充证据后被申请人于9月13日立案调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9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对该案立案调查并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短信发送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现场笔录、检查照片、不接受调解声明、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投诉、立案和终止调解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回复时未告知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也未出具终止调解意见书,未完整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回复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终止调解意见书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决定并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