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同裕路47号
负责人及职务:吴玉雷,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深圳-民意速办](诉求编号:××)回复不服,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在小区区划内的道路改造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属业主共同权益和小区重大事项,须经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小区业委会在小区的共有道路上改造重建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应要事前经过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方为有效。小区业委会未履行程序就擅自启动招标,剥夺了业主的投票权和选择权、知情权,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物管条例》及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场地用于改造重建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既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道闸建设费用从停车场收入中支出,就涉及业主共有资金支出,也属于在共有道路上改造重建附属设施,也就涉及侵害业主的投票权和选择权。据此,业委会已经超出正常履职范围。
被申请人回复未涉及当前共有资金(未涉及当前共有资金并不能代表后续停车场收入不涉及共有资金)说法属混淆共有资金概念,不符合事实,应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回避上次提出的改造重建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占用小区共有道路问题,现就此问题要求给予正面回复。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街道办对业委会是给予指导协助。
复议请求碧岭街道办事处依法撤销××业委会对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改造项目的决定及道闸设备工程改造项目招标书、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中标公示,责令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正常程序推进相关工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深圳-民意速办]上的回复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业委会对原有的停车场道闸设备进行的更新、改造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无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因更换物业公司且为了加强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故需对小区原有的停车场道闸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停车场道闸设备是限制机动车行驶的通道出入口管理设备,是停车场的附属设施,不属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更新、改造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共同利益作出的停车场道闸更新、改造的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未超越法定职责。
(二)××业委会对原有的停车场道闸设备的改造、更新使用的是停车场的收益,并未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在业委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施工外包项目招标文件》中显示:本次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于停车场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和××业主与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及合同附件中的约定,在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建筑物区划内全体业主享有的共有部分及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均不包含停车场(含地上、地下)。因此××的停车场的归属只能根据现有合同的约定进行初步判定,但对于停车场的收益究竟属于哪一方仍然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判定。××业主委员会在目前尚未有生效判决确定停车场的收益权归属且已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决定用停车场收益来支付停车场道闸设备更新的费用,并未涉及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二、被申请人无权依法撤销××业委会对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改造项目的决定及相关招标书、中标公示文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撤销”之规定,只有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公共利益的,被申请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因××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退场导致原有停车场道闸设备不便管理,××业主委员会为加强小区停车场的管理,提升小区设备硬件品质,对小区原有的停车场道闸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有利于给广大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业委会此举并未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业委会作出的对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改造项目的决定及相关招标书、中标公示文件,被申请人无权也无理由行使撤销权。
若申请人认为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查: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通过[@深圳-民意速办](诉求编号:××)反映坪山区碧岭街道××小区业主委员会对该小区的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未向业主征求意见及建议、招标过程未公开公示、属于重大事项使用公共区域但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等,并在附件中提交其请求被申请人撤销中标结果的书面意见。9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深圳-民意速办]回复申请人,停车场产权后续可通过进一步协商或法律途径明确,此处招标的道闸系统建设费用从停车场后续收取的费用中支出,未使用当前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未超过正常履职范围,如果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招标侵害市民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深圳-民意速办]申请及回复内容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为要求碧岭街道办事处依法撤销××业委会对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改造项目的决定及道闸设备工程改造项目招标书、停车场道闸设备工程中标公示。碧岭街道办事处是否履行上述职责,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而申请人仅系该小区众多业主之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一人无法直接代表全体小区业主主张维护共有利益,如申请人认为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