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5068号区委区政府第二办公楼605办公室
负责人及职务:张洲,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深坪住建依公开〔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住建局在答复书中仅回答样板间核实情况及查处通知书未制作或获取。作为主管部门收到群众反映情况,理应快速响应并给核查结果,住建局对核查情况是否属实只字不提,避而不谈。请住建局纠正错误,履行职务要求,核实开发企业是否拆除样板间,并告知群众核实情况,以及开发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的结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项目属2019年招拍挂住宅项目,位于坪山区××街道××大道与××路交汇处西南侧,项目占地约3.1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9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11.08万平方米。该项目陆续取得“深房许字(2020)坪山××号、深房许字(2020)坪山××号、深房许字(2021)坪山××号”预售证,该项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了交付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项目于2022年12月30日向业主进行交付。
关于样板房的设置要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售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的,其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与预售说明和实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一致;样板房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样板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其价格、规格等信息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逐项列明是否与销售商品房一致,置于样板房入口等显要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样板房说明,样板房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样板房说明未予说明、明确的项目,该样板房项目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
被申请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开发企业存在“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拆除样板房”的违规行为,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约谈行为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的规定,于2023年2月10日约谈该项目开发企业深圳市××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并对开发企业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体现责任担当,认真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重视保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动向业主公示样板房装修材料清单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优化公式方式,便于业主查阅,主动和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二是要会同施工单位配备专业维修整改团队,在交付过程中对于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加大整改力度,明确整改期限。三是要畅通线上、线下诉求收集渠道,设置现场接待场所,组建专业沟通协调(公关)团队,提高沟通协调水平,及时回应业主诉求。对于合理的诉求要尽快解决,不合理的诉求要及时解释,耐心沟通,积极妥善解决业主诉求,确保项目平稳交付。
经检索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被申请人尚未发现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拆除精装样板房事项”的处罚规定,无法对该项目开发企业违反“样板房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的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申请人申请提供的样板房核实情况,鉴于该项目已于2022年12月28日竣工交付使用,拆除精装样板房不违反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无需对拆除样板房的情况进行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其已经制作或者保存了政府信息。若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就不具备公开的基础。申请人并未提供被申请人已经制作或保存了所申请信息的证据或其他事实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开发商违法拆除该小区样板间核实情况及查处通知书”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亦无法提供。故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的内容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2023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开发商违法拆除该小区样板间核实情况及查处通知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经查,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并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深坪住建依公开〔2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第18个工作日作出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经查:被申请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开发企业××2公司存在“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拆除样板房”的违规行为,于2023年2月10日约谈××2公司,并制作约谈笔录。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开发商违法拆除该小区样板间核实情况及查处通知书”。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未制作或获取,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件签收记录、约谈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开发商违法拆除该小区样板间核实情况及查处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已核实确认××2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并已进行约谈处理,并形成《约谈记录》,即已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属于其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而不应苛求作为普通群众的申请人掌握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文书名称,并以此为由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答复,故被申请人径直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未制作或获取”而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以深坪住建依公开〔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