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坪府行复〔2023〕50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及职务:陈汉杰,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于2022年11月23日邮寄的《投诉与举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未依法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1月6日与案外人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认购其开发的××花园项目××栋××单元××号房屋并支付了定金50000元。但申请人发现关于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涉嫌违法,并且其宣传内容误导了申请人的购房行为。故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 EMS 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与举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其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于11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材料,但被申请人在12月29日短信告知申请人案件立案,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宜未做出任何决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3 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之后于12月29日立案,超出了法定立案期限,同时自12月29日立案后,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也超出了立案后法定处理期限。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系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处理,目前案件尚在法定办理期限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和举报申请书》,称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发的××花园项目,项目广告宣传涉嫌违法,要求 (1) 被举报人向申请人退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50000元;(2)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广告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收到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开展了事实核查,由于案情复杂,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社区××大道××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被举报人有通过微信公众号“××花园”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若干次广告宣传;(2)被举报人涉案房地产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是2022 年7月18日,微信公众号××花园于2022年6月9日开始发布宣传广告。2022年12月29日,经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予以立案,并展开案件调查。
2023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因此,本案目前仍处于法定办案期限内,尚未调查终结,案件并未作出处理决定,尚无法告知申请人本案处理结果。另需要说明的是,如经本次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被申请人有权通过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立案并调查,尚未办结,不存在逾期未处理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与举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其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于11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材料。由于案件复杂,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于12月29日依法立案并同日短信告知申请人。2023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案仍在处理中。
另查: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因该案案情存在特殊情况,该案进行第二次延期,延长60天。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立案延期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短信告知记录》《案件办理延期审批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立案阶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同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立案后因案件复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延长处理期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案件仍在法定办理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据此,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其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据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21年7月2日发布修正后名称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申请人法律依据引用错误,本机关予以释明。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