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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坪府行复〔2023〕38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30 10:37:24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王某不服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通过邮递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查深圳市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区政府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该申请。

  本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情形,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