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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行复〔2023〕29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09:35:11

  申请人:赖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竹西路16号

  负责人及职务:赵钟锋,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以深坪土监限拆通字〔2023〕第××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在深圳市坪山区某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某利益统筹项目”)拆迁公布实施后,其积极主动与前来协商房屋拆迁的相关人员对接,但因拆迁协议个别条款内容超出常理,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暂未同意签订协议。后春节假期后政府以其不配合拆迁为由,被申请人连续下达所谓的违建文件,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围堵甚至强行闯入现场勘查和核查房屋,扰乱申请人的生活、工作及小孩学习,并于2023年2月15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深坪土监限拆通字〔2023〕第××号),限定日期为二日。申请人对该限期拆除通知不服,对被申请人逼迫、冷暴力拆迁等不法行为不认同,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包括对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予以拆除涉案临时建筑的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社区××村(建筑编号:××)旁搭建一处50平方米铁皮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限期申请人二日内自行拆除。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合法、并无不当。2023年2月2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临时建筑后依法立案并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告。因当事人逾期未拆除,被申请人在作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到场通知书》后于2023年2月24日对涉案违法临时建筑予以拆除,并制作拆除执行笔录。

  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一,申请人所述某利益统筹项目与本案违建的立案查处无关,是否征拆不影响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查处;其二,被申请人作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查处违建的职责,申请人也具有配合执法的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及拆除涉案临时建筑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23年2月2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社区××村建设临时建筑,于次日立案。被申请人立案后,向申请人制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未按期自行改正。

  另,经现场勘验,涉案违建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社区××村(建筑物编号:××)旁搭建的50平方米铁皮棚。同时,被申请人通过深圳市规划土地数字监察平台对比历年卫星影像,涉案铁皮棚建设于2014年至2015年间。

  2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深坪土监限拆通字〔2023〕第××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同日通过《限期拆除公告》予以公告。通知申请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被申请人将予以拆除。

  2月22日及2月23日被申请人两次作出并送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到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场。强制拆除前,被申请人再次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月24日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临时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制作了拆除执行笔录。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公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到场通知书》《送达回证》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依法送达、公告,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逼迫、冷暴力拆迁等不法行为。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拆迁行为与被申请人依法查违并无关系,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23年2月15日以深坪土监限拆通字〔2023〕第××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第三十二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三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

  (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