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行复〔2023〕18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17:03:13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坪路一号

  负责人及职务:宋逸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月6日作出的深坪公(碧岭)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自2023年1月5日被传唤至坪山区碧岭派出所配合调查,在派出所民警安排下做尿检结果为阴性,后做了毛检,结果为阳性。其称因不懂该高科技检测故承认半年内抽了朋友的香烟感觉不一样,因该一次过错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以及强制戒毒二年,现申请减免二年戒毒期。请求撤销二年戒毒期。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1月5日,坪山公安分局碧岭派出所在办理一宗贩卖毒品案件中,联系到该案中为证人的申请人协助取证,调查中民警发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在汕头有吸毒行为,遂受理为行政案件,经依法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二、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经查,2022年8月中旬,申请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村郑某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另查,申请人曾于2011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19日因吸毒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社区康复。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属吸毒成瘾严重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程序,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经查:被申请人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中,发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在汕头有吸毒行为。经司法鉴定其尿液检测毒品成分呈阴性,毛发检测毒品成分呈阳性。另查明申请人2011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023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目前正在执行中。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执行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案中,申请人自认于2022年8月在朋友郑某家中吸毒,与其毛发检测结果一致,且在2011年、2014年均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属于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吸毒成瘾人员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作出的深坪公(碧岭)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