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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行复〔2023〕16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23 17:01:51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建设路60号

  负责人及职务:朱子瑶,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以〔2022〕深坪坪山综行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坪山区部分餐饮店安装油水分离器是参照老家的做法,并不知道在深圳不能这样做,在收到通知后也马上收回设备。当时执法部门告知要罚款5万元,疫情期间基本是零收入拿不出钱,后来两个月后说罚款10万元,让人欲哭无泪。其查了相关条例首次是罚五万元,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

  2022年8月21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社区×号路口巡查时,发现申请人有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和取证,并于同日立案。

  立案后,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周某、证人蔡某、杜某(深圳市坪山区××快递店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经查,申请人通过在餐饮店安装油水分离器的方法收集废弃油脂,其于2021年8月21日从深圳市坪山区××快餐店收运了2罐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工具是牌照为粤B××的面包车,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该车辆上还存放了36个空塑料罐。申请人无从事餐厨垃圾的特许经营文件,也不是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全量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为证。

  二、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纳入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行为发生在坪山区坪山街道,该违法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严格执行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法制审核等法定程序,并通过送达《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方式,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行为系初次被发现,无违法所得。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活动的,首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10万元罚款。

  综上,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2年8月期间,申请人在坪山区××小馆、××快餐店等餐馆安装油水分离器进行餐厨垃圾收集,准备将收运的餐厨垃圾运送至湖北××涂料科技公司作为油漆生产原料。2022年8月21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社区×号路口巡查时,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快餐店收运了2桶废弃食用油脂,涉嫌非法收运餐厨垃圾。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同日立案调查,扣押申请人使用的违法工具即轻型封闭式货车及车上的30余个空桶(车牌号粤B××)。另查,被申请人作出上述扣押决定时,未对30余个空桶办理扣押手续。

  12月16日,被申请人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2022]深坪坪山综行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2月19号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反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现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处罚是否得当。

  结合本案事实证据,申请人系初次违法,收集2桶废弃油脂即被查获,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其收运餐厨垃圾的目的是回收用于工业原料,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综合权衡违法情节、当事人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合理性和比例原则,做到过罚相当,避免机械执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到本案中,对申请人处罚款10万元明显过罚不当,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酌情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10万元变更为罚款1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作出的〔2022〕深坪坪山综行罚决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万元为罚款1万元。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