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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坪府行复〔2023〕14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31 17:00:49

  申请人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二: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申请人二提交营业执照所载明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经查询申请人二已于2023年1月17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司某)

  申请人三:王某

  申请人四:杨某

  申请人五:李某

  申请人六:××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七:深圳市××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幼民,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924381

  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凯,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8815

  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杨某、李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坪山公证处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深坪证字第××号公证书、202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2)深坪证字第(××)号执行证书,通过邮递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公证处作出的该两份文书。区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该申请。

  本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故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并非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其作出公证文书、执行证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申请人认为深圳市坪山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有错误,或对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深圳市坪山公证处提出复查,或就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杨某、李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