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申请人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8月3日以深环坪拆〔2022〕××号《关于同意深圳××电路电子有限公司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决定违法。因证据不足,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现申请人于受理前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