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申请人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8月3日以《关于深圳××电路电子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闲置申请的批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申请人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8月3日以《关于深圳××电路电子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闲置申请的批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