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及职务:陈汉杰,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收到后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2022年11月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某店铺购买两饼云南普洱螃蟹脚茶,因到货后发现茶饼未按国家执行标准要求实施,于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函。其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撤销该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且未按申请人要求,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告知;二、涉案产品未按GB/T22111国家执行标准,非法添加了不属于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的螃蟹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送达了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事宜,并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涉案举报个人具体诉求,拆封视频等材料,但申请人并未提交。11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核查结果,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被举报产品并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且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能够提供涉案被举报产品的合法来源材料,故并无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2月1日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一)涉案被举报产品符合标志执行标准要求,并不存在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经核实,本案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已经验明产品本身属于合格产品且留存了被举报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另关于申请人认为螃蟹脚不属于茶叶,涉案产品添加螃蟹脚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问题,从GB/T22111第8.2条检验规则之出厂检验可知,产品配料及成分并非普洱茶检验标准。故涉案产品中添加有螃蟹脚不能认定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涉案被举报产品中添加配料“螃蟹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螃蟹脚并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不属于纳入药品管理的中药材,螃蟹脚在我国存在传统饮食习惯,故应属并未纳入药品管理、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且涉案产品包装中仅对螃蟹脚植物本身作基本介绍,并未主张具有疾病治疗等药用价值。其次,经查,“螃蟹脚”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故对于螃蟹脚现并无明确的法律定性,仅是因我国有食用传统,对于在食品中添加有食用传统的螃蟹脚并不意味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经检验合格。再次,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涉案普洱茶中添加螃蟹脚既不属于药品,也不归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而是属于添加了具有药食同源传统饮食的“中药材”,故添加螃蟹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被申请人于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于11月17日将受理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于收到短信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据资料。11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深圳市坪山区某商行,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宜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查明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某茶叶有限公司具备茶叶及相关制品的生产许可资格,且涉案产品经国家普洱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GB/T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的标准要求。同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2月1日将处理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涉案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短信发送记录、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作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11月17日依法受理后开展调查,查明涉案产品符合GB/T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的标准要求,以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2月1日将该处理结果通过短信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