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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22〕31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26 14:32:23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竹西路16号

  负责人及职务:赵钟锋,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深坪土监罚决字〔202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已拆除涉案房屋,履行完毕相关义务,现涉案的建筑已不具备房屋所要求的居住和使用功能,不属于法律和实际意义上的房屋,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理由如下:一是申请人已按照要求主动拆除厂房,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申请人保留钢筋是为了保护周边合法建筑物墙体的安全;三是申请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保留围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四是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与申辩的意见书,但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亦未进行听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包括对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路××号厂房内新建、加建了2处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深坪土监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申请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在法院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生效后依法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和诉讼程序,法院已经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已生效。2022年8月22 日、11月2日被申请人两次作出《催告书》,申请人收到后均未履行。11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目前,被申请人正在对涉案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制作了《强制执行前现场勘验笔录》《拆除执行笔录》,并将建筑物内物品搬离现场,置于厂区内空地。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申请人在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路××号厂房内新建、加建了2处建筑,占地面积共135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900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深坪土监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检察监督环节,申请人的诉请均未得到支持。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分别于2022年8月22日、11月2日向申请人两次作出《催告书》,经申请人同意由其员工进行签收,申请人收到催告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催告书的陈述与申辩意见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11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制发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于11月21日强制拆除涉案违法新建、加建的2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告知申请人到场并提前搬迁室内物品。同日,被申请人在强制拆除前再次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11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新建、加建的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并制作了拆除执行笔录。因违法建筑面积较大,拆除工作正在进行中,被申请人目前拆除了约16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2019)粤0308行初××号、(2020)粤03行终××号行政判决书、(2021)粤行申××号行政裁定书、深检行监〔202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补正通知书、催告书、送达回证、勘验笔录、拆除执行笔录、执法录像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该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提起诉讼,现该行政处罚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被申请人在两次书面催告申请人拆除违法建筑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已按照要求主动拆除厂房、保留钢筋、保留围墙并不违法、未保障其催告程序中的陈述、申辩、听证权,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答复,答复合法有据,予以采纳。申请人仅局部拆除涉案违法建筑,保留了钢筋和围墙,其未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钢筋和围墙虽不属于可实际居住的房屋,但仍属于涉案违法建筑的一部分,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已组织听证会,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前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经复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关于催告书的陈述与申辩意见书》予以答复或处理以及未保障其听证权构成程序违法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深坪土监罚决字〔202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