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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坪府复决〔2022〕20号)

信息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19 11:08:27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陈汉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举报××街道××路×号××超市经营的××奶香法饼标签中“甜酒汁”的名称不属于专用名称及未将原料一一列出,违反相关规定。其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和举报信》,称××超市(实际经营者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生产的70克/袋的××奶香法饼标签标注中的配料“甜酒汁”属于复合配料,但未将原料一一列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其奖励。

  收到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开展事实核查,根据事实核查结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构成违法,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虽然存在配料“甜酒汁”未列明原料的事实,但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产品合格,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也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害后果。“甜酒”作为传统食品,是指以糯米为主要原料发酵而成的,未标明甜酒的原始配料并不会给一般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产品系糕点类食品,“甜酒汁”并非主要原料,仅用于调味,含量也较小,未标明其原始配料也不影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理解和选择。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作为被举报产品配料之一的“甜酒汁”未列明其原料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标签瑕疵问题。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也进行了改正。故被举报人销售标签瑕疵产品,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进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与本案举报不予受理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购买的产品涉嫌标签违法,其并非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举报人,被申请人对食品标签涉嫌违法进行调查,是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处理结果也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复议,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权提起本案复议,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和举报信》,称其在××超市购买的××奶香法饼标签标注中的配料“甜酒汁”不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且未将其原始配料一一列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履行监督检查、书面答复、核实、处理、奖励等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依程序开展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经营的××奶香法饼标签标注中的配料“甜酒汁”系通俗名称,未使用专用名称,该标签中未在“甜酒汁”后未标识原始配料,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之规定,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但鉴于“甜酒汁”表述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标签瑕疵。被申请人依法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被举报人改正后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7月28日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和举报信》、涉案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证据提取说明、销售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邮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购买产品的标签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我机关认为,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未因涉案产品而遭受侵害,其举报行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行为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者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