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陈汉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在××街道××路×号××超市购买的××食品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2月15日生产的190克/袋××甜酒花生标签标注“精选山东优质花生”中“优质花生”内容缺乏合法有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反相关规定。其对被申请人以未发现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和举报信》,称其在××超市购买的××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2月15日生产的190克/袋的××甜酒花生标签标注“精选山东优质花生”(条形码:××)的“优质花生”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条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进行奖励等。
收到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开展核查,根据事实核查结果,被申请人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2022年7月27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决定对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标签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食品标签的要求,且涉案商品包装上印刷的“精选山东优质花生”,不属于需在标签上标注的内容。涉案产品系在商品包装的正反面印有含“精选山东优质花生”内容的图标。该图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属于平面广告的范畴。“精选山东优质花生”作为广告用语,并不违反《广告法》广告内容准则的相关规定。另被举报人作为商品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经过充分调查核实后,并无相关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与本案举报不予受理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购买的产品涉嫌标签违法,其并非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举报人,被申请人对食品标签涉嫌违法进行调查,是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处理结果也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复议,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权提起本案复议,且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称其在××超市购买的××甜酒花生标签标注“精选山东优质花生”中“优质花生”系虚假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条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履行监督检查、书面答复、核实、处理、奖励等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依程序开展核查后,认为涉案产品宣传精选山东优质花生系广告行为,被举报人作为商品销售者,不承担广告发布行为的法律责任。且‘优质花生’作为广告用语,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7月28日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和举报信》、涉案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证据提取说明、销售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邮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购买产品的标签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我机关认为,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未因涉案产品而遭受侵害,其举报行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行为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者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