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坪路一号
负责人及职务:宋逸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深坪公(马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其与配偶赵某因小孩教育问题发生争吵,而后互相打斗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殴打他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5月13日4时许,被申请人马峦派出所接到赵某报警称被申请人殴打后,依法受案处理。
2022年5月12日21时许,赵某与申请人因教育小孩问题发生争吵,随后申请人用拖鞋或拳脚等方式殴打赵某手臂、肩膀、腿部、头部等多处,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凤娥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申请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和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2年5月13日,赵某向被申请人报警求助称其被申请人殴打,随后,申请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因教育小孩与妻子赵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她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经询问赵某和申请人,并经司法鉴定,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6日,因疫情管控暂缓执行。
以上事实有受案回执、到案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申请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程序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作出的深坪公(马峦)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