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西路5-2号
负责人:陈汉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行政不作为违法。本机关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ID:××企业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日本Shiseido/资生堂红妍肌底红腰子精华等无中文无备案的化妆品,该局于2022年4月19日移送至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号),内容为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且无照经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被举报人认证人为许某,认证地址为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生物科学园。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生物科学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经营场所,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地址进行经营。××公司表明不知晓被举报人及其实际经营者许某。经询问该地物业管理公司,亦明确该地址现属于××公司经营地址,被举报人已不在此地办公,并出具证明。2022年5月27日,因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在举报涉及地址进行经营,违法事实认定困难,需进一步核查,且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较多,故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对举报处理延长15个工作日。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明确回复收到。
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及时作出处理,并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并非申请人所称超期未告知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5月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分局向答复人邮寄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号移送函,内容为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且无照经营。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移送函。
2022年5月26日、5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地址“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生物科学园”开展现场检查。
2022年5月27日,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同意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立案。
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予以立案。
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予以立案,申请人当日确认收到。
以上事实有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号移送函及附件、EMS信件邮寄详情截图、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手机短信发送页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案件移送线索,5月26日、27日予以核查,期间经负责人批准将立案时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于6月21日对该举报事项予以立案。6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予以立案,申请人当日确认收到。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并依法立案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此时被申请人尚处于法定履职期限内,尚未就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作出告知,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在本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立案的职责,本案中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