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坪山新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扩大科技创新载体的数量和规模,降低企业创业成本,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创新载体是指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通过的,位于新区的各类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其中创业苗圃能够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孵化器能够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培训、辅导、咨询、法律、会计、风险投资以及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加速器能够为高速发展期的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人力资源、设施管理等高端服务;科技园区能够为入驻的科技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提供通讯、网络与公共技术平台等共享设施,提供培训、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创新载体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科技创新载体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其中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含2/3);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科技创新载体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四)科技创新载体管理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科技企业入驻科技创新载体需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六)入驻科技创新载体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创新载体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创新载体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入驻科技创新载体企业还须满足: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建费用:科技创新载体的建设、改造费用;(仅限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资助)
(二)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四)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企业或合作企业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仅限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资助)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直接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改造
(一)进行建设和改造的科技创新载体,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改造完成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2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社区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科技创新载体的,在科技创新载体改造完成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社区租金(按改造前租赁合同计算)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改造完成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50%的贴息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或给予建设主体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或改造费用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科技创新载体的奖励
认定通过的科技创新载体连续三年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第二条关于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标准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社区开展科技创新载体招商引资活动
(一)社区每引进1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入驻其所属的科技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社区20万元奖励;
(二)每年度引进5家(含5家)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且使用社区所属的科技创新载体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社区可获得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先进奖,奖励社区10万元;每年度引进10家(含10家)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且使用社区所属的科技创新载体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社区可获得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突出贡献奖,奖励社区30万元(以上2个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在平台建设完成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方不超过平台建设和维护费用50%的资助,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企业自建的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可视为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创业服务活动
免费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及知识服务机构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资助,单个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个知识服务机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房租补贴
入驻科技创新载体的科技企业,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一)第一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5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二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3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第三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1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s://www.szps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改造前,须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改造方案;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新建和改造的科技创新载体进行考察论证,在与建设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科技创新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科技创新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科技创新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六)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附营业执照、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科技创新载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科技创新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六)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附营业执照、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七)入驻企业的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八)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二)公共服务平台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或运营的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二)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三)开展创业活动服务的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及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科技创新载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二)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发票(加盖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公章);
(三)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审批。专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资助的项目无需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通过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授予相应的坪山新区科技创新载体牌匾。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每年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孵化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孵化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坪山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载体(孵化器)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资助的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项目研发,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入驻新区科技创新载体(孵化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
第七条 对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在坪山新区范围内实现产业化,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孵化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五)企业进驻科技创新载体(孵化器)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已实现产业化的企业需提供开展产业化所使用物业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
(六)企业简介;
(七)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该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努力使我区成为高层次人才创业的首选地区之一,打造高层次人才从创新到创业、从科研到产业化的良好成长环境,构筑创新、创业、创优的新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认定标准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领军人才);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认定标准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符合《坪山新区成长型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标准的坪山成长型人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或研发项目负责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在企业成立一年内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项目研发,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八条 创业资助
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资助5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第九条 房租补贴
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创办的企业获得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创业资助后可获得房租补贴。租赁办公、科研场所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项目研发资助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资助:
(一)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
(二)申请的研发项目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基础,属于国内外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研发成果有望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助
对掌握关键技术并具有合法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正常生产后在国内或国际市场有较强竞争力,上年度产值达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给予1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资助的企业须在坪山新区注册1年以上(含1年)并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七)高层次人才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十)本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资助)
(十一)企业自筹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资助)
(十二)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的企业,申请项目无需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资助的企业,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科研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参照《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目研发类)》执行。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资助);
(五)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每年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归国留学人员创业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归国留学人员创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归国留学人员利用掌握的知识、技术在新区进行科技创业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归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成立时间在3年内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在企业成立一年内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项目研发,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八条 创业资助
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创业资助10万元。
第九条 科研经费资助
对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划为3个等级:一等22.5万元,二等18万元,三等15万元。
第十条 办公、科研场所的资助
租赁办公、科研场所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的资助
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租赁厂房的,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一)第一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5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二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3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第三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10%予以资助,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资助
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在新区落户的,投产后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划为三个等级:一等50万元,二等30万元,三等20万元。
第十三条 重点行业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资助
留学人员企业产业化项目属于新区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的,项目在新区落户投产后,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划为三个等级:一等45万元,二等22.5万元,三等15万元。
第十四条 学术研讨交流活动的资助
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主办或承办市级以上高水平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留学人员企业在新区主办或承办专家联谊会、留学生联谊会、科技协会等专业社会团体开展的学术、业务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资助,同一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仅能获得一次资助,不得重复申报;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资助的企业须在坪山新区注册1年以上(含1年)并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七)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九)本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助)
(十)企业自筹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资助)
(十一)组织活动的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资助)
(十二)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八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资助的企业,申请项目无需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的企业,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科研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参照《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目研发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资助);
(五)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每年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目研发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目研发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资助标准划为3个等级:一等20万元,二等15万元,三等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资助。
第七条 资助金额达不到企业申请金额时,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按照申请项目资金投入总预算自筹资金予以配套;项目资金总投入是项目验收的重要验收指标,申请项目总投入达不到投入总预算的项目将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研发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合作研发协议》复印件,明确各方分工及承担的研发任务及资金投入(单一企业申报的不需要提交);
(六)企业自筹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七)证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证书等复印件;
(八)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九)企业简介;
(十)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多家企业联合申报的必须提供所有参与企业的以上材料。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企业,在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受资助项目研发投入费用的独立台账。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承担企业存在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三)所获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多家企业联合申报的必须提供所有参与项目研发企业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签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执行项目或未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资助资金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真实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虽作说明但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真实的;
(五)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项目未能通过验收;
(五)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九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战略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战略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坪山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支持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且授权时间不超过1年;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六)申请企业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共同专利,申请企业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获得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每项补贴3万元。
第七条 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获得国内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补贴3000元。
第八条 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战略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第一、二页(有多个的发明专利的按表格顺序提交);
(五)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各种官方费用、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等;
(六)企业简介;
(七)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标准化战略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标准化战略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坪山新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中的重要支撑作用,鼓励新区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五名起草单位之一);研制的标准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六)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或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七)申请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证书、通过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上述(五)、(六)必须满足一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企业,每项标准资助30万元。
第七条 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企业,每项标准资助15万元。
第八条 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企业,每项标准资助10万元。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并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5000元/张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采标认可资助总额最高5万元;
第十条 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及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参与研制的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相关认可、认定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标准化战略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标准发布的正式文本;
(五)标准研制过程中发生的前10笔大额支出凭据;
(六)申请资助企业是技术标准研制的牵头单位或前5名主要参与起草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企业应提交标准发布机构的会员或成员证明及由标准发布机构提供的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行业标准研制资助的企业应提供相应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七)《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复印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资助)
(八)《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资助)
(九)企业简介;
(十)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九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产学研项目资助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产学研项目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区科技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互动合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应用研发合作,不断提高研发水平及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等,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六)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七)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合同)必须是近两年度内签订,费用支付行为发生在近两年度内。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每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企业已支付合作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的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资助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等重要信息;
(六)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七)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八)企业简介;
(九)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企业存在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三)所获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签名。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执行项目或未按合同要求使用项目资助资金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真实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虽作说明但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不真实的;
(五)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项目未能通过验收;
(五)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平台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平台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坪山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坪山新区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企业自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必须能为其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已建立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对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设立国家、省、市、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自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第二年开始3年内,每年给予运营资助;国家级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省、市级每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区级每年一次性给予2.5万元资助。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平台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及科技创新平台简介;
(五)科技创新平台近三年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
(七)近三年的研发经费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八)近三年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九)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工作;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资助的企业,申请项目无需评审);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
1.申请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而且技术先进、能耗少、污染小,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2.科技创新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
3.申请企业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最近两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年均投入超过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
4.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研发、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6.有吸收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四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承担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坪山新区企业高新技术成果本地产业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已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并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七条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的无偿资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产业化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项目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转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及技术特点;
(六)成果完成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
(七)项目计划书(下一步的产业化目标、计划等);
(八)上年度项目独立核算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九)证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料,如专利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证书等资料等;
(十)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十一)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项目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该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名牌战略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名牌战略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新区企业积极开展名牌战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
(二)通过国际有关认证的产品;
(三)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申请时间必须在申请企业获得相关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之日起1年内。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对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名牌战略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获得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和称号的证书、批文或通过认证的文件复印件;
(五)名牌战略实施工作总结;
(六)企业简介;
(七)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七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外市场拓展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外市场拓展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通过国内外展会开拓市场,降低企业参展成本,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内展会是指经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国外展会是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会。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企业具有从事国内外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内外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进行补贴。以下展会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一)免费参展的;
(二)由政府全额补贴展位费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企业参加新区管委会组团的国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内外市场拓展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展会举办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相关介绍;
(五)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六)参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企业简介;
(八)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信保补贴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信保补贴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参保,规避出口风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实际发生的保费。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按企业实际购买保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保费补贴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保险合同(保险单明细表);
(五)保险公司出具的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
(六)保费支付凭证;
(七)企业简介;
(八)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经营管理不善,近三年持续亏损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五)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七)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八)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九)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贴息贴保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贴息贴保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新区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企业支付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对企业支付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费用进行补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 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贴息贴保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向担保机构偿付担保费用的财务凭据;
(六)企业简介;
(七)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经营管理不善,近三年持续亏损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五)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七)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八)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九)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技术改造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技术改造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坪山新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效地发挥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在已有项目基础上改建、扩建的项目技术改造前期费用、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及其他与技术改造项目研发直接有关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增加产品品种,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先进设备、新生产线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节水节材的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无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改造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列明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购置或改造设备台套,新增土地数量,新建厂房面积,新产品名称及形成的生产能力(新增生产能力),节约标准煤量、节水量、节材量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信息化实施效果等数据;
(五)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包括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
(七)企业简介;
(八)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六条 获资助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该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八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新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验收通过并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资助的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支付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的咨询服务费用;
(二)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市级以上部门的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六)企业简介;
(七)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九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贷款风险补贴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贷款风险补贴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担保机构向新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新区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四)以优惠利率为新区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并已为新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新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近三年持续亏损的情况;
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4.贷款资金的用途属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七)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对金融机构的补贴可作为风险补偿金;
(二)对担保机构的补贴可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以优惠利率向新区企业提供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同期利率的优惠部分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担保期限1年以上(含1年)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
第八条 同一金融、担保机构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风险补贴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金融机构与新区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新区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新区企业的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单位,提供注册时的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 金融、担保机构及其提供贷款、担保的新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资助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新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和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四)服务的新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4.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三)直接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基建费用不能列入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为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每培训一家企业资助1000元。
第八条 为新区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
第九条 为新区企业提供发明专利许可或转让等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交易完成后每项交易资助5000元。
第十条 为新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服务的,每通过认定、复审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助5000元,每通过认定、复审1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助30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科技中介服务资质证明;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已开展的科技中介服务内容及业务详细情况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六)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的,提供有参加人员签名的培训纪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提供发明专利证书一、二页复印件;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的,提供交易合同和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服务的,提供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单位简介;
(八)服务的新区企业的企业简介及上述(二)、(四)项材料;
(九)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服务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九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秀科技企业奖励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秀科技企业奖励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坪山新区企业在科技自主创新、科技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奖励的方式,奖励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在科技自主创新、科技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四)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专项资金奖励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
第七条 对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通过深圳市及以上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通过深圳市及以上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经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市及以上相关部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准,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
(一)第一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第二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第三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企业自有物业,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将注册地变更至新区的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引进搬迁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纳税额150万元(新区实得部分)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搬迁补贴;
(二)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纳税额100万元(新区实得部分)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搬迁补贴;
(三)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纳税额50万元(新区实得部分)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搬迁补贴;
(四)对上年度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纳税额30万元(新区实得部分)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搬迁补贴。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优秀科技企业奖励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认定文件复印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租赁发票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
(七)与申请奖励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奖励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奖励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奖励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奖励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七条 获奖励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等措施,并将该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九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培育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培育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新区企业上市,调动新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改制上市的费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奖励的方式,奖励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以上市为直接目的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五)已完成辅导验收,且已支付有关辅导费用的企业;
(六)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企业;
(七)企业已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上市备案。
上述(四)、(五)、(六)项,必须至少符合一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90万元。
第八条 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其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与上一年度总税收(个人所得税除外)对新区财政贡献增加额再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专项资金;也可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市培育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二)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三)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二)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七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部企业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部企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新区内企业积极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吸引区外企业来新区设立总部,根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经深圳市相关部门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或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坪山新区总部企业。
第六条 坪山新区总部企业分为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申请认定坪山新区总部企业的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新区,不改变在坪山新区的纳税义务。坪山新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坪山新区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4.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700万元。
(二)坪山新区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4.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400万元;
5.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三)凡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坪山新区企业,视同坪山新区总部企业。
第七条 对总部经济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坪山新区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奖励,并对其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总部企业对新区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
(四)对总部企业在坪山新区汇总纳税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奖励的总部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六)其他经坪山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对总部企业的补助或奖励。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认定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36个月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第九条 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总部企业,可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10%的总部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与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持平或增长的总部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财政贡献奖励。
(一)已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认定奖励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的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同时申请追加奖励,奖励数额按照企业对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20%核定;
(二)已获第八条认定奖励的总部企业,纳税额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按其对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奖励。已获认定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坪山新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额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按其对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新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每年支付20%;
(二)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30%给予房租补助;
(三)在新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其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全额补助。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上述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总部企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坪山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复印件;实行汇总纳税的,提供税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资助房屋的房屋购置合同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房屋面积的文件复印件;
(六)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资助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列入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配套资助
企业设立的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通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给予配套资助100万元;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载体项目配套资助
通过国家、省、市认定并获得资助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专业产业园区),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项目业主单位配套资助;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100万元;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配套资助
高层次人才来新区创业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新区按1:1比例进行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奖励项目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类经贸、科技奖励的企业,按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配套资助
对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相关规定,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并获得市政府奖励的企业,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给予配套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研发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国家、省、市资助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与国家、省、市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企业简介;
(八)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账。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九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坪山新区现代服务业规模、层次、能级和竞争力,为工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不断强化城市功能优势和特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旅游业。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一节 对现代商贸业的扶持内容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企业将总部迁入坪山新区,在其总部正式迁入注册并经认定后,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坪山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进驻社区开办的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分店,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奖励: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三)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坪山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企业,在坪山新区举办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展销和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二节 对现代物流业的扶持内容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
(二)注册地在坪山新区,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
(三)年货物运输(装卸)业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在出口加工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物流法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本部在新区新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支持。
(三)对于其本部在新区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新增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六)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节 对旅游业的扶持内容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获得3A、4A、5A评定的景区以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二)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评定绿色饭店且年纳税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总部设在坪山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的,资助100万元。
(五)对新建成或改造成特色主题酒店的,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原件)。
(六)申请认定、荣誉类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八)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九)新区经济服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服务局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经济服务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新区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奖励额度;
(三)新区经济服务局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经济服务局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经济服务局、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服务局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