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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划定坪山区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防火)期的通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9-22 09:37:24
归档标识 2021年04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自10月1日起,广东省、深圳市将进入森林特别防护(防火)期。为切实落实森林特别防护(防火)期内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杜绝各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特别防护(防火)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以内的区域。

  三、森林特别防护(防火)期内,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有林管理单位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到谁管辖、谁负责。要认真履行护林防火责任,加强巡查防护,严禁人员携带火种进山以及野外非法用火。

  四、森林特别防护(防火)期内,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有林管理单位要在进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森林特别防护(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严禁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杂草、果园草等;

  (七)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通讯、电力、石油、燃气等部门加强森林防火区域内通讯、电力、油气站、管道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重要设施的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采取森林防灭火措施以及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人。

  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有林管理单位要认真抓好各项森林防灭火措施的落实,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特别防护(防火)期内,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加强指挥调度。各级森林消防专兼职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一旦出现火情,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安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火情要迅速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深圳市坪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