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卫军、段正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多渠道建设保障性住房与人才住房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议
(一)支持企业自有用地建设公共住房的相关政策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正式发布,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深圳市“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同时,根据《深圳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送审稿),在“十四五”期间,我市将补足居住用地供应不足的短板,拓宽增量、盘活存量,深入挖掘居住用地供应潜力,多主体、多渠道建设筹集各类住房,并着重加大公共住房供地与建设筹集力度,提升我市住房保障水平。此外,《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鼓励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优化调整增量住房结构,盘活规范存量住房市场。综上,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住房符合政策导向。
(二)挖掘潜力用地,促进企业自有用地开发建设
为拓展公共住房用地的供应渠道,我中心已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我区规划用地情况,对符合政策导向且位于工业区块线外的用地进行梳理,挖掘具有建设公共住房潜力的项目。同时,从节约集约用地角度出发,我中心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通过停车场、公交场站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综合开发建设公共住房。在我区2021年安居工程新开工筹集建设项目中,深圳市农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安置用地开发建设农科东城住宅项目,该项目规划配建公共住房面积约3.6万平方米,合计444套房源,预计2024年9月竣工验收。
二、关于“加大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力度”的建议
(一)持续推进产业园区配建宿舍型公共住房
为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贯彻我区“以产促城、以城兴产”的产城融合发展理念,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已对高新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用地进行了集中摸排调研,结合片区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不同类型产业情况及实际需求,正在推进产业园区配建宿舍型公共住房的研究工作。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工作要求,需依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评估以及用地周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待评估结论确认地块风险水平未超过规划用途或地块再开发利用项目为可接受风险的,方可在产业园区内配建公共住房。对于面向家庭配租的高端人才住房,为保障其品质和环境水平,宜在辖区内市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以就近原则另行安排,以满足家庭对教育、文化、娱乐等多方面需求。
(二)人才住房学位在学区范围内统筹安排
经与区教育部门沟通,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按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实行积分入学政策,按照先类别后积分,积分从高到低的原则顺序录取,享受市、区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由于面向家庭配租的人才住房学位在学区范围内统筹安排,企业人才子女将根据所配租的人才住房片区统一安排入学,区教育部门将按照市、区有关人才子女入学政策的相关要求做好落实。
三、关于“盘活村集体存量用地,拓展保障性住房渠道”的建议
(一)政策鼓励村集体存量用地开发建设
根据《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第八条规定,原农村集体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于建设以出售为主的公共住房。利用原村集体存量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符合公共住房政策导向。
(二)依据土地整备政策落实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对于正在开展规划编制及报批的土地整备项目,经与区更新整备部门沟通,相关审批严格按照《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号)第九条中“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和共享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共享建筑面积的60%用于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其余40%的建筑面积通过利益共享归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规定,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落实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的配建工作。
(三)推进村企合作,加快留用土地开发建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对于原批准用途为居住的土地整备留用地,可提高开发强度,超批复规模部分可用于建设可售的公共住房。为充分利用我区土地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存量用地开发政策,我中心已会同坪山人才安居公司对具备提容条件的项目进行初步梳理,研究了沙湖留用地提高开发强度的可行性。目前,我中心正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根据市、区有关部门意见,督促合作双方利用城市设计手段,合理确定沙湖留用地开发强度,尽快完成提容方案编制,力争年内启动方案报批工作。
四、关于“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建设项目公共配套”的建议
(一)现行公共住房选址原则
目前,我区在公共住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上,均优先选择交通、教育等市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同时在选址阶段就交通、教育、医疗等影响因素征求区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二)完善公共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措施
为打造高品质安居社区,实现公共住房与区域系统的公共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我中心出台了《坪山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全流程管理指导意见》及《关于落实坪山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全流程管理指导意见的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建立了公共住房全流程监管体系。上述文件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明确各环节管控要点,量化和固化前期规划设计阶段关键技术因素,通过技术标准与工作流程的契合机制,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控,实现公共住房与其周边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商业、文化及小区社区公共配套和商业业态打造的“三同步”建设,并建立项目建设“三同步”跟踪管理机制,推动市、区两级各类公共住房全面纳管,确保项目投入使用时系统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五、关于“完善因需调换人才住房相关流程”的建议
(一)现阶段关于我区住房调换的主要做法
目前,市、区暂无承租期间调房的政策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承租了我区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可将已承租住房安排给符合住房保障基本条件的员工。对于正在承租我区人才住房的家庭,若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调换较大房源的,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较大户型房源,由所在单位进行内部调剂,所在单位将入住人变更信息报我中心备案即可。该做法在当前可有效解决部分承租家庭的调房需求。
(二)未来市、区住房保障政策关于住房调换的规定
2019年以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就《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家庭人口数变化产生的“调换住房”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按照住房保障“全市一盘棋,各区抓落实”的工作原则,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我中心已根据上述新文件精神,拟定了《坪山区人才住房配租与管理操作规程》,并已征求多轮意见,该操作规程对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调换住房”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其中,面向个人配租的人才住房,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数增加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间再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待签订新租赁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原配租住房;面向单位配租的人才住房,因入住人家庭人口数变化,导致与原配租住房户型和面积标准不一致的,承租单位可结合所承租的全部房源情况予以调整;入住人本人也可按照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另行提出人才住房申请,申请成功后退出所在单位人才住房。因考虑与市级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接轨同步,目前我区上述操作规程尚未印发,待市级相关管理办法印发后,将结合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后印发实施。
此函。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