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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10589号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31 17:58:39

尊敬的叶家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优质产业园区运营商库,支持优质运营商管理和服务输出的建议》(第20210589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产业园区工作的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和许可环节;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依据上述规定,我区暂无法设立优质产业园区运营商库,并在补贴、承接物业园区等事项上给予区别政策。

  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运营商相关政策,鼓励各类园区运营商积极参与我区园区承接,规范产业园区管理行为,促进区内产业园区不断发展。

  此函。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