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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区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2-20220008 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0-27 11:00:46

尊敬的张国芳(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第2-2022000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继续推动街道、社区组建小区党支部,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好的做法加大表彰推广力度,逐渐形成以党支部为核心,组织、团结、引领“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治理模式的建议

  为全面指导物业小区党支部建设和业委会成立,将物业管理有机融入社区治理当中,在区委组织部统筹指导下,我局积极配合推广实施党支部领导下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治理模式落地实施,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原则,一是拟定《坪山区房地产项目全过程监管指导意见(送审稿)》,构建房地产领域全周期治理体系,做到动工即谋划、入伙即开展,会同街道、社区引领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物业小区治理,围绕从规划、交房和物业管理等重点环节,从源头上把控,推动物业小区治理防范风险关口前移;二是发挥职能部门责任,制定《党支部领导下的业主自治物业小区治理模式工作指引》,并作为区委组织部《关于整体平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民生诉求系统”改革的实施方案》的子文件一并印发,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在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时,根据物业小区居住人口、建筑面积等因素,配置党群服务中心用房;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及置业者代表等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联合验房小组,街道党工委、物业小区所在社区党委提前介入售楼、验房等环节,了解掌握业主党员详细情况,建立健全小区党员信息台账;指导街道、社区把小区党支部作为连接沟通上级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居民的重要桥梁,引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组织有序运作,协调解决各方面问题矛盾,推动党建引领物业服务工作;三是2020年以来,我局在区委组织部统筹指导下,以马峦街道金地朗悦小区为样板向全区物业小区推广实施,充分发挥小区党支部“群众工作平台”、小区业委会“法定权利平台”、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平台”作用形成基层治理合力;在我局会同各街道指导下,目前我区现有在管38个商品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有19个(其中6个正在进行换届选举),占比50%(市平均比例38%),45个物业小区(含7个保障房)已全部成立党支部,总覆盖率100%(市平均比例84.7%);我区金地朗悦小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一核多元”的引领作用,凝聚政府、物业、业主委员会、居民等多方力量,使得小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焕然一新,我局已指导其向上级部门成功申报并获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美好家园”项目,该项目也获评广东省“红色物业”试点单位。

  二、关于在小区宣传栏、公共场所、电梯媒体等场所加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业主学法、懂法。对于公共配套设施,可以在政务网站上增加各项目的进度信息。对于已经由信访或相关部门回复并结案了而反复投诉的,是否考虑设置到“黑名单”的建议

  我局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全国市域社会治理标杆城市”的目标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小区业委会发挥作用,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一是指导各街道、社区在小区通过采取现场宣传、派发宣传折页、制作宣传小视频等多种方式深入小区居民,广泛开展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以提高辖区居民群众对物业管理政策、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的认识,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共同参与住宅物业小区物业管理,确保业委会选举、运作等工作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推进;二是组织开展“法治进小区”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为小区物业从业人员开展小区法制案例分析座谈会,不断提升各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提高小区业委会成员及小区居民懂法、尊法、守法的法治意识;三是印发《深圳物管条例知识问答》约4600份,为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治理团体理解、执行及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引,在实践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已经由信访或相关部门回复并结案了而反复投诉的案件,区信访局收到信访人投诉请求后,仍需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人信访是行使《信访工作条例》赋予的权利,相关职能部门暂时无权设置“黑名单”。后续,我局将全力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优化民生诉求、信访等运作机制,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反映诉求。

  三、关于法院在审理、判决这类恶意拖欠物管费等案件时,支持物业企业对于滞纳金的收取,把恶意拖欠物管费的业主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用法治力量引导人民向上向善”,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守法者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的建议

  一是根据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际,滞纳金是否裁判支付须以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依据,结合案件证据以及当事人是否违约等情况进行判定。如业主无故拖延支付物业管理费,且双方有约定滞纳金,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二是为进一步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利益,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胜诉后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尽快立案执行,并第一时间依法提起对被执行人(业主)财产进行查控,同时,积极对被执行人(业主)进行释法普法,督促被执行人(业主)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业主)不主动履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的,可依法对被执行人(业主)采取限制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促使被执行人(业主)主动履行;三是正在审理尚未判决的此类案件,因尚无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强制执行依据,法院暂无法将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区人民法院已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升质效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力优化“审判端”,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审理阶段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判法官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保全业主财产;同时区人民法院已推广自动履行提示,在生效裁判文书中增加债务人自动履行提示,列明债权人的开户行、账号名称及账号、履行方式、不履行的风险和后果等内容,引导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尽可能将案件解决在执行立案之前。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