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潘名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强化社区信访调解工作的建议》(第2-2022021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机构设置方面的建议
一是织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坪山区备案在册的人民调解组织共105个,其中区、街道、社区调解委员会共30个,企业调解委员会8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8个,居民、企业调解小组43个,“福田模式”调解室8个,个人调解工作室8个。推动调解工作进入物业管理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医患纠纷调解领域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领域,成立金地朗悦花园人民调解委员会、坪山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谐和医患关系协调中心东部中心(坪山)。在2021年5月正式揭牌成立坪山区调解协会,对全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推进人民调解员素质提升培训。二是大力推进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在坪山区落地。坪山区6个街道、23个社区均已建立群众诉求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纠纷调处、帮扶救助等服务,并且在大型建筑工地、工业园区、学校、住宅小区等矛盾多发场所建设群众诉求服务站点,如在坪山街道矛盾多发的工地现场设立16个“农民工诉求调解中心”,定期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接访,在深圳技术大学项目部设立群众诉求服务站等。做到群众诉求集中在哪里,服务站点就建在哪里,让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可以就近反映,确保有人办、马上办、能办好,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关于人员定编方面的建议
坪山区23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均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辖区居民提供人民调解、投诉受理等法律服务,保障服务和改善民生,维护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指导和支持坪山区调解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区专职、兼职人民调解专项培训。2022年5月31日,我局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专项培训,围绕《政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纠纷等开展业务培训,有效促进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知识更新,不断提升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服务水平。
三、关于法律支持方面的建议
我局鼓励、推动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协助社区信访调解和维稳工作。优化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打造形成具有坪山特色的“2+2+1”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即每个律所派2类法律服务者“执业律师+律师助理”服务2个街道,并根据全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统筹配备1个机动服务组。根据《坪山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项目合同》要求,律师助理实行五天坐班制度,执业律师每月到各社区现场不少于16小时坐班服务和8小时的线上服务,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系统查询各社区法律顾问排班信息。当前各社区法律顾问包括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均达到合同要求,严格落实现场坐班服务制度。同时积极推动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区综合治理工作,为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信访维稳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四、关于调解创新方面的建议
坪山区目前设有欠薪保障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管理,为欠薪劳动者垫付拖欠工资,保障坪山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工作经费方面的建议
我局积极配合落实《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补助、工作津贴以及一案一补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发放对应补贴。区人力资源局印发了《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用于管理坪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行为,取得相应资质并符合《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调解员,可按《实施细则》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调解办案补贴,进一步激励社区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关于加强宣传方面的建议
一是区信访局把宣传工作与信访接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区信访接待平台构建宣传阵地。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非正常上访行为危害”的宣传标语,解读、发放《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等宣传资料,运用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正确了解依法依规合理信访的重要性,提升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认识,与群众共同规范信访秩序。二是区人力资源局建立“三项机制”以规范信访秩序,防范“非正常上访”。其中,专门建立了回应诉求与普法相结合的纠纷调处机制。劳动信访工作人员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对于部分上访人的不合理诉求,配合街道、兄弟单位多方施策,仔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耐心引导信访人合理表达诉求,使当事人在表达诉求的同时充分接受法律法规教育,对纠纷调处过程心服口服。三是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探索多种途径对群众宣传信访禁止行为,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依规、理性平和进行信访,严防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办公秩序的情况发生。对于主观故意明确,不听劝阻,坚持利用禁止性信访行为主张权利的,依法严肃处理。探索完善公安信访群众告知制度,对来访、接访的信访人依规依法予以事前法律告知,参照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明确告知《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关于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此函。
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