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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统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1-09 11:3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等规定,现公布坪山区统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psq.gov.cn)下载。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坪山区统计局根据《条例》以及省、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我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紧紧围绕统计工作,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加强信息安全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强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提升公开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坚持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2023年通过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息8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对照《条例》规定要求,我局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按程序做好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和发布工作。二是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内容及时更新,防止信息缺失和滞后,确保信息时效性,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和统计宣传人员管理,做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网站安全;依托区政府网站公开征集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安排建议,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通过“回应关切”栏目发布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实现与社会公众良好互动。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根据省、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局内实际,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落实。二是组织集体学习新版《条例》,增强各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掌握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程序和内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但仍存在个别表述不规范等问题。今后,我局将继续秉持“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理念,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要求,积极改进,不断优化政务公开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强化信息稿件的审核工作力度,严防表述错误、提升信息质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