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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创新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3-01-13 09:54: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等规定,现公布坪山区科技创新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psq.gov.cn)下载。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我局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共发布信息125条,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1件,为《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重大行政决策文件1件,为《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此外,我局还开展了“政府开放日”活动,并通过“创新坪山”“坪山发布”等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30余条。我局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区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对需要定期更新或公开的信息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发布,同时按照信息整改要求不断修改完善。

  我局2022年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件,并且不存在因信息公开问题引起的负面评价或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1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2.重复申请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七)总计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历史信息中存在错敏字或表述错误的数量比较多,2022年通过第三方机构排查并由我局完善修改的信息达40余件,均为往年发布信息,表明信息审核存在一定漏洞;二是部分存在有效期限的信息未设置失效时间,归档不及时。

  改进情况:一是在审核阶段,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减少出现错字表述问题。同时对已发布的历史信息,及时根据排查情况进行整改,除借助系统排查,还要结合平时细致工作,增强对信息的敏感性,因客观原因导致以往公开信息存在冲突的,要及时主动地修改或申请撤回;二是对一些设置了有效期限的信息,如政府采购交易信息,在信息采编时即选定失效时间,增强信息归档意识,对于应及时归档、更新的信息进行归档、更新,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