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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12 09:15: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等规定,现公布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psq.gov.cn)下载。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严格遵循“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扎实做好信息审核、发布、归档等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成效。

        2022年全年,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全面加强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责任栏目管理,明确专人专岗负责信息录入与网站维护,全年通过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各类政府信息60余条,内容包括机构职能、工作动态、工作计划及总结、财政预决算等;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2.重复申请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3.其他

 0

 0

(七)总计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不足,二是信息报送的主动性和时效性有待加强,三是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内容需进一步丰富和规范。

        下一步,坪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将针对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中心信息公开建设,做好政务公开内容保障工作。一是积极从日常工作中挖掘信息素材,及时形成信息稿件并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保障信息数量和时效性;二是加强中心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水平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提升信息工作人员的写作水平;三是完善中心内部信息公开监督体系,明确信息起草、核稿、成稿、发布等环节责任人,层层压实信息审核,把牢信息质量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处理费。